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佛山市环市房地产开发总公司与陈某乙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案

时间:2004-03-18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4)佛中法民五终字第3号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4)佛中法民五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佛山市环市房地产开发总公司,住所地佛山市禅城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陈某甲,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叶贵明,广东东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陈某成,广东志成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佛山市环市房地产开发总公司因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2003)佛禅法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认定:原、被告于2001年8月4日签订一份商品房购销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购买佛山市名雅花园X号楼,建筑面积145.1平方米(其中实得建筑面积126.13平方米,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18.97平方米),每平方米3600。48元,总房款为人民币(略)元。合同第十九条约定“原告在实际接收该商品房之日起,在房地产产权登记机关规定的期限内向房地产产权登记机关办理权属登记手续,被告给予协助。如因被告的过失造成原告不能在双方实际交接之日起365天内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原告有权提出退房,被告须在原告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30天内将原告已付款退还给原告,并按已付款的5%赔偿原告损失。”合同签订后,被告于2001年9月18日将讼争房屋锁匙交付给原告,原告也付清了房款。后被告一直未能协助原告办证,原告于2003年2月13日委托被告代销讼争房屋,代销期为6个月(自2003年2月13日至2003年8月13日),之后被告不能将该房屋出售,原告于2003年9月22日向本院起诉。

原审判决认为,原、被告于2001年8月4日签订的商品房购销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内容、形式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合同第十九条规定“原告在实际接收该商品房之日起,在房地产产权登记机关规定的期限内向房地产产权登记机关办理权属登记手续,被告给予协助。如因被告的过失造成不能在双方实际交接之日起365天内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原告有权提出退房,被告须在原告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30天内将原告已付款退还给原告,并按已付款的5%赔偿原告损失”。原告在2001年9月18日接收讼争房屋后,按双方约定的365天内,被告应协助原告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但被告至今仍未履约,应承担违约责任。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或者《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届满后超过一年,由于出卖人的原因,导致买受人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本案双方上述的约定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的规定,判决:一、解除原、被告于2001年8月4日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二、原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0日内将佛山名雅花园10座501房退还给被告,原告在退房时不得损坏其设施及结构。三、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0日内一次性退还购房款(略)元给原告。四、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一次赔偿原告经济损失(略)元。

宣判后,上诉人佛山市环市房地产开发总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主的称:被上诉人已经于2001年9月18日实际收楼使用,但由于多种客观原因,上诉人没能按时出具办理房屋产权证书所需的部分文件,但是,这中间并不存在上诉人的过失,而是由于部分市政规划的改变产生的问题没有及时解决进而直接影响小区的整体验收。所幸的是,经过上诉人多方努力,目前与本案房屋相邻的X号楼的有关手续已经办妥,正在发放本案房屋的有关手续亦会很快办妥。请贵院查明事实,撤销原判第一、二、三项判决,依法改判。

被上诉人答辩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结果适当,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缺乏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依法不能成立,请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经审查,本院对原认定的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于2001年8月4日签订的商品房购销合同合法有效。被上诉人在2001年9月18日接收讼争房屋后,按双方约定的365天内,上诉人应协助被上诉人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但上诉人逾期未履约,应承担违约责任。上诉人上诉称未能按时出具办理房屋产权证书所需的部分文件是由于部分市政规划的改变产生的问题没有及时解决,进而影响小区的整体验收,这中间并不存在上诉人的过失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致使讼争房屋未能在约定的期限内办理房地产权属证书的责任在上诉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略)元,由上诉人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吴平

审判员吴逸

审判员林义学

二00四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杨崇康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935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