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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某某因与被告王某某、许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

原告张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市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贺某某,男,32岁,系原告张某某的儿子,住(略)。

被告王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系五四零八厂退休职工,住(略)。

被告许某某,男,71岁左右,汉族,系洛阳市第二十七中学退休教师,住(略)。

原告张某某因与被告王某某、许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某的委托代理人贺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某某、许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二被告系夫妻关系,我丈夫贺某波也是学校老师,与许某某相识多年且关系较好。1997年11月25日,二被告说因孩子出国留学,资金紧张向我家借钱。我和丈夫贺某波看在多年交往的情意上借给二被告x元,由被告王某某向我出具借条一张,约定借款期限为半年,月息三分。二被告借款后到期没有偿还我借款本金及利息,在我多次索要下,二被告于2001年3月14日共同向我出具还款保证书一份,但二被告没有按还款保证书还款。2001年6月4日,被告许某某再次单独向我家出具还款计划书,但后来仍未偿还本金及利息。随后的几年中我和子女四处寻找二被告及其子女讨要欠款,但二被告躲避不见。现诉请二被告偿还我x元及利息损失。

被告王某某、许某某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被告王某某和被告许某某系夫妻关系,被告许某某与原告张某某的丈夫贺某波均系学校教师。二被告于1997年11月25日向原告借款x元,并出具借条一张。借条载明:“今借到人民币x元整,月利率3分,期限半年,如提前归还,按实际期限计息,本息一次还清”。借款期限届满,二被告没有偿还原告本金及利息,经原告多次索要,二被告先后二次书面保证偿还原告借款称:所借款余下未还的钱在年底还清,如还不清,找子女要钱等内容。保证还款期限届满,二被告仍未偿还原告本金及利息,导致本案纠纷。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被告之间所形成的借贷关系,有二被告出具的借条和还款保证书证实,双方意思表示真实,依法确认有效。被告逾期偿还原告借款,是违约行为,对造成本案纠纷应负全部民事责任。该债务形成于二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系夫妻共同债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一、限被告王某某及被告许某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还清原告张某某借款本金x元。

二、被告王某某、被告许某某支付原告张某某约定利息3780元。

三、被告王某某、被告许某某赔偿原告张某某逾期还款利息损失,比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二年期贷款利率按欠款额x元计算,自1998年5月25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

如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330元、公告费700元,合计1030元,由二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胡杰

审判员:高战兵

人民陪审员:任少文

二O一0年三月八日

书记员:郭俊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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