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上诉人万某甲、万某乙、杨某某、泌阳县电业局因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万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学生,住(略)。

上诉人(原审原告)万某乙,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法定代理人焦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系万某甲、万某乙之母。

上诉人(原审原告)杨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上述三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乔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泌阳县X乡X村委。

上诉人(原审被告)泌阳县电业局。所在地泌阳县X镇X路西段。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宋伟,河南盘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男,1970年11月出生,汉族,个体户,住(略),现住泌阳县X乡X村委柴某村。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柴某某,女,1981年2月出生,汉族,个体户,住(略),系张某之妻。

二被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吕新如,河南文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略)。

原审第三人寇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原审第三人白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上诉人万某甲、万某乙、杨某某、泌阳县电业局因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泌阳县人民法院(2009)泌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万某甲、万某乙、杨某某的委托代理人乔某辉,上诉人泌阳县电业局的委托代理人宋伟,被上诉人王某某,被上诉人张某以及其与柴某某的委托代理人吕新如到庭参加诉讼。原审第三人寇某某、白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程序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泌阳县人民法院(2009)泌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泌阳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侯治安

审判员张怀珍

审判员亓宽义

二O一O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高冉玉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124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