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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某与广东星文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其他知识产权纠纷案

时间:2006-08-11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6)粤高法民三终字第291号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6)粤高法民三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周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职业:佛山市顺德区X镇滚石影音店业主。住所(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东星文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X路X街X号鸿丰商贸城302—303房。

法定代表人:赵某某,总经理。

诉讼代理人:王国栋、金文武,均为广东经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周某某因与被上诉人广东星文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下称星文公司)其他知识产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佛中法民三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审理本案期间,上诉人周某某以双方当事人于2006年8月10日已达成庭外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为由,于2006年8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查明,周某某与星文公司在二审期间确已达成庭外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

本院认为,周某某申请撤回上诉,是其对自己民事权利和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和其他人利益。故对其撤回上诉的申请,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八条、《人民法院诉讼法收费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周某某撤回上诉。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佛中法民三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不再执行。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1410元减半收取为705元,由周某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邓燕辉

代理审判员张学军

代理审判员孙明飞

二00六年八月十一日

书记员孙燕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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