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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三水区西南街道布心村领导组、佛山市三水区西南街道沙头村领导组、佛山市三水区西南街道新沙股份合作社与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政府其他行政行为案

时间:2006-08-11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6)佛中法行终字第105号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06)佛中法行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佛山市三水区X街X村X组。地址:佛山市三水区X街X村。

负责人:黎某某。

上诉人(原审原告):佛山市三水区X街X村X组。地址:佛山市三水区X街X村。

负责人:冯某某。

上诉人(原审原告):佛山市三水区X街道新沙股份合作社。地址:佛山市三水区X街X村。

负责人:关某某。

上述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刘士辉,广东红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政府。地址:佛山市三水区X街X路X号。

法定代表人:宋某某,区长。

委托代理人:聂某,佛山市三水区法制局科员。

委托代理人:郑某某,佛山市三水区X街道办事处副主任。

上诉人佛山市三水区X街X村X组、佛山市三水区X街X村X组、佛山市三水区X街道新沙股份合作社因诉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政府其他行政行为一案,不服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06)三法行初字第X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本案的关某是审查上诉人佛山市三水区X街X村X组、佛山市三水区X街X村X组、佛山市三水区X街道新沙股份合作社起诉被上诉人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政府是否属于起诉人错列被告且拒绝变更的情形。《国务院关某行政区划管理的规定》第六条规定:“行政公署、区公所、街道办事处的撤销、更名、驻地迁移,由依法批准设立各该派出机关某人民政府审批。”由此可见,佛山市三水区X街道办事处是被上诉人的派出机关某非派出机构。上诉人对佛山市三水区X街道办事处信访办公室作出的《西南街道办事处对布心村、沙头村、新沙村村民上访一事的答复》和佛山市三水区X街道办事处办公室作出的《关某对布心、沙头、新沙居民上访问题的答复》不服,应以佛山市三水区X街道办事处为被告。原审法院已告知原告错列被告,但原告仍坚持以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政府为被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某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起诉人错列被告且拒绝变更的,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上诉人认为原审法院未告知上诉人错列被告,且没有指定期间责令上诉人予以更正,违反了法定程序的主张理据不足,应不予支持。原审裁定驳回佛山市三水区X街X村X组、佛山市三水区X街X村X组、佛山市三水区X街道新沙股份合作社的起诉正确,依法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二审诉讼费100元由上诉人佛山市三水区X街X村X组、佛山市三水区X街X村X组、佛山市三水区X街道新沙股份合作社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谢少清

审判员杨小芸

代理审判员郭赟

二00六年八月十一日

书记员王璐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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