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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胡某某盗窃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蒙古族,高中文化。因涉嫌盗窃于2010年2月7日被开封市公安局鼓楼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6日被逮捕。现押于尉氏县看守所。

辩护人陈某某、宋某某,河南论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胡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因涉嫌盗窃于2010年2月7日被开封市公安局鼓楼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6日被逮捕。现押于尉氏县看守所。

辩护人刘某某,河南天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以豫汴鼓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胡某某犯盗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检察员齐莹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某、胡某某及其辩护人宋某某、刘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12月份的一天,被告人王某某、胡某某在开封永乐电器大梁路店三楼东头一房间内发现有五台美的牌柜机空调,两人遂预谋将该空调卖出分赃,后被告人王某某联系一收废品的人员分三次将五台美的空调卖出,该五台美的空调经价格鉴定x元。被盗空调已追回发还失主。

公诉人当庭出示了失主报案材料、价格鉴定结论、证人证言、扣押物品清单、二被告人的供述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建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定罪处罚。

二被告人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均供认不讳。但被告人胡某某辩解称自己没有参与预谋。

被告人王某某的辩护人的主要意见是,被告人王某某系初犯、偶犯,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较小,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认真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案发前无违法犯罪记录,综上所述,请对被告人王某某作出公正的判决。

被告人胡某某的辩护人的主要意见是,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某某同本案的另一被告人王某某预谋将该空调卖出分赃,与客观事实不符,本案中提出把空调偷走卖掉的人是被告人王某某。价格鉴定书中鉴定机构、鉴定人员的资格,不符合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退一步讲,该价格鉴定书的鉴定人和鉴定机构有鉴定资格,因该鉴定书的结论违背国家有关规定而无效。另外鉴定书中的赃物型号没有显示。被告人胡某某为从犯,且属偶犯,认罪态度好,建议给予免除处罚。并提交美的空调2007年度供价表三张。

经审理查明,2009年12月份的一天,被告人王某某、胡某某在开封永乐电器大梁路店三楼东头一房间内发现有五台美的牌柜机空调,遂预谋将该空调卖出分赃,后被告人王某某联系一收废品的人员分三次将五台美的空调卖出,赃款由被告人王某某拿着并进行分赃。该五台美的空调经价格鉴定为x元。案发后,被盗空调已追回发还失主。

上述事实有经法庭质证、认证的如下证据予以证实:

1、失主单位报案材料证明:空调被盗的情况。

2、被告人王某某、胡某某的供述:供述了如何预谋盗窃空调的经过。

3、证人周××证言:证明王某某将五台美的空调卖出的经过。

4、证人常××证言:证明其单位空调被盗,后在内环路旧货市场发现被盗空调的情况。

5、证人张×、张××证言:证明收购五台美的空调的经过。

6、扣押物品清单:证明被盗赃物的扣押发还情况。

7、价格鉴定结论:证明被盗空调价值x元。

经质证,除被告人胡某某的辩护人对价格鉴定书有异议外(其又不要求重新鉴定),二被告人及辩护人对上述证据均无异议。公诉人对辩护人提交的证据有异议,认为本案的涉案赃物已追回,认定的赃物价格是按照实物,由作价部门依法鉴定的。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所提供的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相互关联,足以认定。辩护人提交的证据与本案无关,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胡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盗窃公私财产,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由于被告人王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且大部分赃款有王某某所得,因此被告人王某某在本案中系主犯,被告人胡某某在本案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对被告人胡某某从轻处罚。被告人胡某某的辩护人提出的从犯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被告人胡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王某某的刑期自2010年2月7日起至2012年2月6日止。胡某某的刑期自2010年2月7日起至2010年10月6日止。二被告人的罚金限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缴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王某娜

审判员刘某

审判员王某学

二○一○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申金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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