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刘某某与李某甲、李某乙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

时间:2006-07-12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6)佛中法民一终字第628号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6)佛中法民一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何震,佛山市顺德区X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乙,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上述两被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张良安,广东国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李某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上诉人刘某某因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2006)顺法民一初字第(略)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认定:2005年10月24日21时10分,李某丙驾驶一辆无牌号轻型专业作业车在佛山市顺德区X路杏坛镇光华山庄对开路段倒车时,遇李某甲驾驶粤X-(略)号二轮摩托车(搭乘李某乙)驶至,双方发生碰撞,造成李某甲、李某乙二人受伤及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经交警部门处理认定,李某丙驾驶机动车没有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倒车,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其过错行为导致了事故的发生,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李某甲、李某乙于2005年10月25日到佛山市顺德区杏坛医院住院治疗,李某甲受伤诊断为左胫腓骨中段骨折,至2005年12月10日出院,医院建议出院后休息六个月,门诊复诊治疗两个月,每月照X片一次,估计后续治疗费用为3000元;住院期间和后续门诊治疗两个月期间需陪护人员一人。李某乙受伤诊断为右跟骨骨折,至2005年12月10日出院,医院建议出院后休息两个月,定期门诊治疗,估计后续治疗费用为3000元;住院期间和后续门诊治疗两个月期间需陪护人员一人。由本交通事故原告请求项目所产生的费用按规定计有:李某甲医疗费(略)。25元(按住院收费收据计),继续治疗费用3000元(按医疗机构证明计),误工费(略)元(每月1800元计七个月零17日),住院伙食补助费1410元(每日30元计47日),护理费3210元(每日30元计107日),车辆维修费2650元,事故拖车及保管费计90元,合共(略).25元。李某乙医疗费(略).19元(按住院收费收据计),继续治疗费用3000元(按医疗机构证明计),误工费4280元(每月1200元计三个月零17日),住院伙食补助费1410元(每日30元计47日),护理费3210元(每日30元计107日),合共(略)。19元。另查,事故发生当日,肇事驾驶员李某丙提出肇事机动车车主是刘某某,交警部门通知刘某某参加事故处理,当日,刘某某在交警部门发出的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即扣留肇事机动车通知书)上签名确认。同年11月11日,刘某某又向交警部门签收了肇事车辆检测报告书、技术检验报告、评估鉴定书等有关事故处理文书,双方并无提出异议。再查,李某丙提出肇事时是受刘某某雇用且在执行职务中的陈述没有提供证据证实。

原审判决认为:本案系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过错方应根据事故责任大小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本案事故责任和责任主体认定准确,原审法院予以确认。按照损害赔偿标准的规定计算两原告请求的各项赔偿费用李某甲合共(略).25元,李某乙合共(略).19元。本交通事故是由于李某丙的过错所致,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李某丙主张其受雇于车主刘某某,且在执行职务时发生交通事故,要求刘某某承担替代责任无据。而刘某某作为肇事车辆的所有人,属肇事机动车一方,依法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据此,原告要求按照事故责任赔偿项目范围的诉讼请求理由成立,其合理部分原审法院予以支持,超出规定标准和不合理部分不予采纳。有关刘某某提出肇事无牌号轻型专业作业车非其所有一项,因刘某某已参与了交警部门的事故处理,且在扣留肇事机动车的相关文书中签名确认,其在本案诉讼中却没有提供足以推翻交警部门认定为车主的证据,刘某某的主张理由不成立,原审法院不予采信。有关李某甲的收入状况问题,虽然李某甲举证不足以证明其有固定收入或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但参照本地制造业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每年(略)元的数额计算,李某甲请求每月按1800元计算既有工作单位证明,又未超出标准,故予以采纳。有关请求赔偿车损评估费182元一项,原告提供出具收据的单位名称不明,其形式和来源不合法,难以证明属合理损失,不予采信。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以及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判决:一、被告李某丙、刘某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连带赔偿给原告李某甲(略).25元,赔偿给原告李某乙(略)。19元。二、驳回原告李某甲、李某乙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561元由两被告共同负担。

上诉人刘某某不服上述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一、原审法院认定主要事实不清,漏列诉讼主体,上诉人不是肇事车辆所有人,真正的车辆所有人是丁小宇,这在交警部门处理事故案卷中有购买肇事车的收据为证,上诉人是顺德区多盈塑料五金有限公司的业务员,该肇事车辆是由上诉人帮公司联系作业的。交警部门要求签署的扣车凭证及其它法律文书,仅代表肇事一方签的名,不是证明车辆所有人的法定证据。二、原审认定被上诉人李某甲的医疗费(略).25元、被上诉人李某乙医疗费(略)。19元中包含有上诉人代原审被告李某诚交付的医疗费4000元按金,依法应在两被上诉人医疗费中抵减。三、两被上诉人的后续治疗费各3000元,均未实际发生,不能确定,原审判决支持是错误的。四、误工费计算错误,护理费必须以住院期间为限。综上,请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本案上诉费由被上诉人负担。

上诉人在二审期间提交证明一份,证明两被上诉人在治疗期间收到上诉人支付的4000元医疗费。两被上诉人对此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

被上诉人李某甲、李某乙答辩称:原审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判决符合法律规定,请求二审法院依法维持原审判决,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经审查,本院对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予以确认。另查,上诉人于2005年12月10日支付被上诉人李某甲、李某乙医疗费4000元。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之一为上诉人是否是肇事无号牌叉车的车主。根据交警部门处理事故的程序及档案记载,事发当日,肇事车辆驾驶员李某丙首先在交警部门指出肇事机动车车主是上诉人,且上诉人在接到交警部门通知后参加了事故处理并在交警部门发出的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即扣留肇事机动车通知书)上签名确认。之后,上诉人又在交警部门签收了肇事车辆检测报告书、技术检验报告、评估鉴定书等有关事故处理文书,双方并无提出异议。根据上诉人以上行为,可以认定上诉人为肇事车辆的所有人或者实际支配人,上诉人现上诉主张车主方实际为案外人丁小宇,其是顺德区多盈塑料五金有限公司的业务员均无提供任何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两上诉人的后续治疗费的问题。因两上诉人均为骨折,出院后仍需定期门诊复查及照X光片,且该后续治疗费由医院出具证明予以证实,故该费用应为必要的确实的费用,原审法院予以支持该费用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关于误工费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的规定,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本案中,被上诉人李某甲住院47日,遵医嘱全休半年,故其误工时间为七个月零17日,其有固定收入,月收入为1800元,故原审法院以此标准计算误工费为(略)元正确,本院予以维持。被上诉人李某乙住院47日,遵医嘱全休2个月,故其误工时间为三个月零17日,其有固定收入,月收入为1200元,故原审法院以此标准计算误工费为4280元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关于护理费的问题。根据顺德区杏坛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书记载,被上诉人李某甲在住院期间及门诊复诊治疗期间两个月需有一人陪护;被上诉人李某乙在住院期间及全休两个月需一人陪护,结合两被上诉人的实际伤情,原审法院以107日计算两被上诉人的护理费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因上诉人在二审期间提交新证据证实其已经先行支付两被上诉人医疗费4000元,且两被上诉人亦予确认,故应在总的赔偿数额中予以抵扣,故上诉人与原审被告应连带赔偿被上诉人李某甲(略).25元、赔偿被上诉人李某乙(略)。19元。上诉人其它上诉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2006)顺法民一初字第(略)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二、变更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2006)顺法民一初字第(略)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被告李某丙、刘某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连带赔偿给原告李某甲(略).25元,赔偿给原告李某乙(略)。19元。

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2561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561元,合计5122元,由上诉人刘某某、原审被告李某诚共同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吴健南

代理审判员林波

代理审判员徐立伟

二00六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黄惠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490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