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2010)普民二(商)初字第25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原告浙江XX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XX市XX开发区XX路。

法定代表人XX,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XX,浙江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XX汽车修理厂,住所地上海市XX路XX号。

法定代表人XX,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XX,男,该单位工作。

原告浙江XX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XX汽车修理厂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12月30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张蓓雯独任审理,并于2010年1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XX、被告委托代理人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浙江XX有限公司诉称,2007年10月23日,被告与原告签订了定作型号为x/0.5-JXW,X层2站X门液压电梯一台的承揽合同。合同约定包括安装费在内电梯款总价人民币19.8万元(以下币种同),付款方式为被告于签约之日起七日内按总价的30%支付定金,货到工地支付总价的60%,在原告验收合格后三日内向当地政府部门申报验收,如在两周内被告不申报验收则视同当地政府部门验收通过,被告应付清余款。被告委托原告办理手续,费用由原告承担,确保一次取得合格证。原告对定作的电梯承担非人为损坏的保修,期限为自电梯验收合格之日起12个月。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原告按约将液压电梯定作并安装完毕。2008年11月28日该液压电梯经上海市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技术研究院验收检验合格,原告将验收合格的液压电梯交付被告使用。被告共向原告支付了电梯价款8万元,至今尚余x元未付。原告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被告立即给付原告电梯价款x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上海XX汽车修理厂辩称,被告没有按合同约定付款60%,是因为原告制造的电梯没有按合同约定进行安装,事实上直到2008年5月才运到工地安装,在此过程中被告多次与原告交涉,经与原告业务员协商后暂时付3万元,进行安装调试,并委托原告办理电梯安装后所要进行的申报、检验,直到2008年11月28日才初步验收合格,但还有四项需改进。在验收合格后交给被告使用过程中,原告应按约有12个月的维修,但原告没有来过。2009年9月中旬,技术监督局检查发现电梯未按规定检验发了告知书,要求被告停掉电梯,当时被告就与原告联系,直到11月4日原告才来一个维修工并带一个技监局的人进行检验,技监局人员说没有保养合同,故没有验收合格。从9月至今电梯一直停用,合同约定由原告办理检验合格,与被告没有关系,原告说法与事实不符,现问题不解决,被告不同意支付电梯款。

经审理查明,2007年10月23日,原、被告签订电梯承揽合同一份,约定由原告为被告定作并安装型号为x/0.5-JXW液压汽车电梯一台,设备价18万元、安装费1.8万元,总计合同价款为x元,电梯发货时间为2007年12月底。付款方式为被告于签约之日起七日内按总价的30%支付定金,计5.94万元汇入原告帐户,原告安排制造,被告因故未按约给付定金,则原告交货日期根据收到定金的时间相应顺延;货到工地被告向原告支付总价的60%,计11.88万元汇入原告帐户,原告进入安装,被告迟延付款或不按约定额付齐,电梯安装完成期相应顺延;被告在原告验收合格三日内,应向当地政府部门申报验收,如在两周内被告不申报验收,则视同当地政府部门验收通过,被告应付清余款。款未付清前,原告仍拥有电梯所有权。被告委托原告办理手续,费用由原告承担,确保一次取得合格证。原告对定作电梯备品配件负责供应,长期有偿维修保养、技术咨询、维修培训等服务,对定作电梯承担非人为损坏的保修,期限自电梯验收合格之日起12个月。违约责任为合同生效后,如原告单方终止合同,除加倍返还定金外,还需承担被告实际损失;如被告单方终止合同,已给付定金的除无权返还外,还应赔偿原告全部实际损失,未给付定金的,应向原告支付总价款金额30%的违约金及原告的实际损失。合同签订后,被告于2007年12月21日向原告帐户汇入5万元。2008年7月,合同所涉汽车液压电梯安装完毕。2008年11月28日,上海市XXXX监督检验技术研究院出具液压电梯验收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为“复检合格”,并同时出具检验整改通知单,针对控制屏应固定等四项内容提出整改意见。2009年6月9日,被告再次向原告帐户汇入3万元。同年9月28日,上海市XX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向被告发出特种设备安全巡查结果告知书,因被告使用的汽车液压电梯于2009年5月26日检验日期到期,已超期使用,违反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要求被告于同年10月13日前进行整改。同年10月13日,被告向上海市XX区质量技术监督局申请将液压汽车电梯停用,备注栏中注明“因厂方不能保证年检,故暂时停用,年检合格后继续使用”。该局于10月16日接受该申请。

以上事实,有承揽合同、液压电梯验收检验报告、银行汇款凭证、特种设备安全巡查告知书、特种设备登记变更申请表及原、被告的陈述等为证。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承揽合同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根据该合同约定,被告应在电梯验收合格后付清全部价款,根据验收检验报告看系争电梯检验的最终结论为合格,被告理应付清全部价款,故原告要求被告付清余款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至于被告抗辩称,原告未按约履行保养保修义务、未办理检验合格致使系争电梯现已停用,不同意支付剩余电梯款,就本案的相关证据来看,系争电梯现在停用的原因是检验合格期满电梯超期使用,表明了系争电梯因未按时年检才被导致停用,并非未验收合格而被停用,该停用并不等同于未验收合格,既然原告已达到了合同约定的“当地政府部门验收通过,被告应付清余款”的付款条件,被告就应支付原告剩余的价款,故对被告该抗辩观点本院不予采纳。被告若认为原告在办理电梯检验的过程中存在瑕疵造成被告损失的,可另行主张自己的合法权益。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上海XX汽车修理厂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浙江XX有限公司价款人民币x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660元(原告预付),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33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张蓓雯

书记员刘莹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相关判例: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698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