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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白云支行与广州骏鹏置业有限公司、广东新中国船厂有限公司借款纠纷案

时间:2006-07-06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6)穗中法执字第515-1号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稿

(2006)穗中法执字第515-X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白云支行

被执行人:广州骏鹏置业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广东新中国船厂有限公司

本院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白云支行与被执行人广州骏鹏置业有限公司、广东新中国船厂有限公司借款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位于广州市海珠区赤岗东,国土证号为“2004穗国用X号”的地块。但广州市国土房管局以“穗国房字(2006)X号”文决定收回上述地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本院认为,对于被执行人因此而取得的相应补偿,应予截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截留被执行人广东新中国船厂有限公司的土地补偿款2300万元。

执行员但振亚

二00六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李伟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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