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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訴翠屏花園業主立案法某管理委員會秘書何瑞芬女士

时间:2007-06-18  当事人: 李某   法官:容耀榮法官   文号:LDBM278/2006

LDBM278/2006

LDBM296/2006

LDBM297/2006

(一併審訊)

香港特別行政區

土地審裁處

建築物管理申請編號2006年第278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申請人李某

答辯人翠屏花園業主立案法某管理委員會秘書何瑞芬女士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香港特別行政區

土地審裁處

建築物管理申請編號2006年第296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申請人李某

答辯人翠屏花園業主立案法某管理委員會司庫何美好女士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香港特別行政區

土地審裁處

建築物管理申請編號2006年第297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申請人李某

答辯人翠屏花園業主立案法某管理委員會司庫何美好女士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主審法某:容耀榮法某

審訊日期:2007年4月26日,30日,5月2日及3日

頒下判案書日期:2007年6月18日

______________

判案書

______________

1.申請人是涉案屋宛一單位的業主,原有六宗案件,均涉大厦管理糾紛,本來一同審訊,開審時申請人終止了其餘三宗。剩下來的三宗案涉及两位答辯人,两人均屬法某管理委員會,一是法某秘書、一是司庫。申請人在這三宗案件所要求的濟助均是聲明令,經其律師修訂,最後版本如下:

(1)答辯人(何瑞芬)未有根據建築物管理條例附表3第6(3)段在2006年9月16日舉行的翠屏花園業主立案法某業主大會後28天內將會議記錄展示於翠屏花園內的顯眼處

(2)答辯人(何美好)未有根據建築物管理條例附表6第2段在2006年8月後的1個月內、在2006年9月後的1個月內,及在2006年10月後的1個月內,將有關月份的翠屏花園業主立案法某收支概算表展示於翠屏花園內的顯眼處。

(3)答辯人(何美好)未有根據建築物管理條例附表6第3段向申請人提供2006年1月至2006年10月的翠屏花園立案法某收支概算表。

2.[聲明令]的內容,不單止要合乎事實,所含法某要有依據,這點是顯而易見,無用囉唆解釋。可是,更重要的一點,卻為絕大多數在本審裁處進行訴訟的人士所忽略。雖知道,[聲明令]屬衡平法某濟助,給予與否,是法某的酌情權,[聲明令]內容不正確,當然不會頒發,內容正確,法某也不一定會頒發。

3.法某行使酌情權給予[聲明令]濟助時,須考慮當時所有情況,認為適合,才會頒發。是否適合,取決於既定法某原則。簡單來說,法某以[聲明令]裁定有關訴訟人士的權益,目的是協助案中訴訟人士有效地解決實質的糾紛。很多時[聲明令]頒發後,各方清楚了解到各自權益,因而不再對本來的糾紛進行訴訟。倘若案中人士仍須就這些糾紛進行訴訟時,因為他們受[聲明令]約束,當以[聲明令]所闡明的權益為準,從而簡化了糾紛(不能簡化糾紛,法某基本不會頒發[聲明令]),減低訟費。反過來說,若然訴訟各方現在沒有,將來也不肯定會有實質糾紛,法某是不應頒發[聲明令]。

[聲明令](一)---“---沒有在28天內張貼---會議記錄—的當眼處---”

4.翠屏花園由多座多層住宅大厦和一幢商場組成,每座地下大堂設有通告板,法某文件一向都張貼在內,以方便出入人士閱覽。在商場近某梯間處也設有類似通告板,作相同用途。設在商場內的管理處也設有通告板,展示法某文件,但管理處在非辦公時間不開放。

5.申請人的指摘是9月份舉行的大會會議記錄沒有依時在各大堂張貼。法某及答辯人,都不爭議會議記錄除了展示在管理處通告板上,還應展示在各住宅大堂通告板上。這次沒有做到只是一時不察,本席接納辯方的解釋,根本不算是法某或答辯人失職,申請人的指控,太武斷,沒有理據支持。查實當時新管理公司接任,漏了張貼在各大堂上,是因為未能完全掌握過往運作的細節而引起的。

6.張貼會議記錄一向都由駐守每座大厦的保安員負責,這是不爭的,這些保安員不是由管理公司直接聘請,是由外聘的保安公司提供的。這保安公司的經理洪先生替申請人作供時,表示張貼告示只是義務協助管理公司,這項工作不在保安合約範圍內。

7.新管理公司接任時,洪先生的保安公司沒有獲得新約,短時間內便要離場,他不諱言對不能續約一事,未能釋懷。他因此而採取消極態度,不主動提醒管理公司張貼會議記錄在各座大厦大堂,也不把申請人的有關投訴通知法某和管理公司,雖不智、損人不利己、短視外,但新管理公司和法某也拿他沒法。申請人若要歸咎任何人,反而應是替她作証的這位洪先生及其保安公司。再者,法某和答辯人在得知還沒張貼會議記錄在大堂後,即時安排在11月18日張貼。申請人雖然在此數日前,11月14日興訴,却不明白她為何繼續訴訟,更不知為何在正審時指示律師,堅持要求這個[聲明令]。

8.申請人根本沒有打算告答辯人(何瑞芬)賠償金錢上的損失,或要求其他濟助。本席也看不出她有任何訴因要求賠償,或可要求什麼實質的濟助,其實她本人也在11月20日收取了這份會議記錄副本,沒有在28日內張貼在大堂,實際上對她沒有損害,她也不能說出對她的權益有何損害。單憑此一理由,已可拒絕頒發[聲明令]。

9.法某是否應貼會議記錄在各大厦大堂,是混合了事實與法某的複雜問題,本席曾拋磚引玉,提出各問題如,“屋宛何處為當眼處”、‘當眼處是否可多過一個’、“多過一個又怎麽辦是否要每個都要張貼,或只張貼一個只張貼一個,又如何選擇”,希望律師作出辯論,但两位律師不為所動,沒有跟進。頒發這[聲明令]的大前提可分两部份來看,第一:“各座大堂通告板均是建築物管理條例所指的‘當眼處’”,第二:“屋宛可多過一個‘當眼處’,而建築物管理條例規定每個‘當眼處’都要張貼會議記錄”。第一部份沒有問題。出問題的是第二部份,這部份牽涉一個純法某詮釋問題,但有關條款文字表面上的解釋與這部份所須的釋義不符。本席不能因為各方沒有爭議,就採納此與文字表面解釋不符的釋義。本席要頒發這[聲明令],就要裁定所須釋義正確,未經辯論,作此裁定並不穩當,如無必要,應該避免。通常在這情况下,申請人只可爭說[聲明令]對大厦管理有幫助,現在或將來参予管理涉案大厦,或甚至其他大厦的人士,可以借鏡於[聲明令]。[聲明令]可供其他人士借鏡,不能成為頒發[聲明令]的理由。對涉案大厦管理有幫助,也不構成足夠理由。况且,此[聲明令]對申請人個人或大厦管理是沒有幫助。法某不是訴訟一方,根本不受[聲明令]約束,若將來發生爭議,[聲明令]起不到上述段落所提及的作用。更要注意的是,涉案雙方、法某、現任管理公司、其他業主等,從來都接納和認為會議記錄應貼在各座大厦大堂,慣例亦是這樣,也设有任何証據、迹像這慣例會改變,因而引起爭議、訴訟。此情况下,頒發[聲明令]是不合適的。

[聲明令](二):“---沒有2006年8月、---9月---及10月後1個月內將有關月份---的收支概算表展示---”

10.10月1日屋宛新管理公司上任,交接過程不一般順利,法某與離任管理公司之間還有些爭議帳目。辯方証人供述當時情况,解釋為何未能如期展示這幾個月的概算表,原因就是這些爭議,而舊管理公司還未交待全部帳目,致令有關概算表未能及時擬備好。証人的供詞也有當時文件支持,本席接納他們的解釋。離任管理公司須時處理任期未段時間的帳目,是常見的,不一定是故意刁難法某,當然亦有可能故意不合作。無論離任管理公司是否犯錯,法某已盡合理努力促催。本席看不到還可以做什麼,以迫使管理公司依期提早交待帳目,申請人也沒有說出法某在這方面可做些什麼。本席認為就算即時把離任管理公司告上法某,也未必有效,更何况訟費不菲。本席認為法某沒錯。答辯人司庫在帳目不清、不齊,又怎可擬備有關概算表概算表還沒有預備好,又怎能展示

11.其實這三份概算表分別在11月展示了。答辯人代表師爭論法某有3個月時限展示,所以沒有逾期。這點是錯的,附表6所述的3個月是指收支表覆蓋時段,不是展示期限,展示期限標明是一個月。律師提出這一論點,只是作為答辯理由,不是代表法某曾經或將會把3個月作為展示概算表限期,這次逾期展示只是個別事件。

12.申請人不體諒實際情况,歸咎司庫,令人費解。申請人實質權益沒有受損,就算有,也不是答辯人司庫的錯,因此不適宜頒發[聲明令]。

[聲明令](三)“---未有---提供2006年1月至---10月---收支概算表”

13.申請人沒有要求强制令,要求提供此等概算表。若不了解案情的來龍去脈,會覺得奇怪,怎麼現在不要概算表了嗎事實正是如此。提供文件給業主的事宜,由管理公司代為處理,只要到管理處繳交影印費後,就可獲得文件副本,這些概算表也不例外。申請人在11月20日到管理處收取會議記錄時,沒有重提要求概算表,當時只是爭拗會議記錄影印本的收費。其實她也說不出要這些概算表來做什麼,只是她認為有人造假帳。本席認為,她知道繳費後管理處就會提供所要求的概算表。申請人從沒有指摘概算表副本費不合理,所以申請人沒有理據要求[强制令],[聲明令]也不適合頒發。

14.建築物管理條例附表6第3段規定,“司庫在收取管理委員會所釐定的合理的副本費後,須將副本提供”給申請人。因為答辯人還未收費,何來責任提供所要求的概算表呢答辯人沒有違反這條款,可見此[聲明令]內容不妥,有誤導成份,絕不應頒發。

總結

15.這三個[聲明令]因其上述各別理由,不應頒發外,還有一個重要的共同理由。本席看不到申請人有什麼寃情、受到什麼委屈。可能管理委員和涉案人士態度欠佳,辦事能力未能滿足她的要求,這些對她來說可能是冤情、委屈,但這三個[聲明令]無一能給她任何實質或明顯的濟助。[聲明令]提供不到實質或明顯的濟助,便不適合頒發:ThorneRuralDistrictCouncilvBunting[1972]Ch.470。

16.本席拒絕頒發任何[聲明令],並頒下臨時訟費命令:申請人須付各答辯人訟費,以區域法某基準釐定。如果雙方不在14天內就訟費提出申請,則此項臨時訟費命令作實。

容耀榮法某

土地審裁處

申請人:由PansyLeungTang&ChuaMr.F.H.Wong律師代表。

答辯人:由歐陽鄭何田律師事務所Mr.K.W.Ho律師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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