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00)海中法刑终字第X号
原公诉机关海口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瞿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上海市人,大学文化,原系海南海航商务旅游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住(略)。1999年5月13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7日被逮捕。现押于海口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瞿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系被告人瞿某甲之父。
海口市新华区人民法院审理海口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瞿某甲犯职务侵占罪一案,于2000年8月25日作出(2000)新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瞿某甲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退赔被侵占款(略)元。被告人瞿某甲不服,提出上诉称,其在1999年1月至3月间收取旅游团费共计(略)元,而(略)元是其向上海东方旅行社的借款。原判认定其有罪的证据不充分,采用的司法会计鉴定自相矛盾。在其收取的旅游团费中,为旅游团订购在海口、兴隆的酒店住房垫付款项在3.5万元至4万元间,对此,办案人员于1999年5月26日主持对帐时,公司的计调主管卢梅在对帐所出具的书证中有亲笔签名,其为公司支付了房款(略)元。其出差上海的机票、火车票、汽车票、住宿费、餐费共计(略).3元。另外,其是在被公司对其非法拘禁的情况下,因为公司的非法行为使其无法上班,故离开公司,到秀英码头是为朋友送行的,并非逃跑。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瞿某甲将其收取的旅游团费(略)元非法占为己有存在如下问题:1、据初步调查,1999年春节期间即2月15日—17日,瞿某甲在兴隆天健花园酒店以“海航商务”名义订购了客房,应进一步查清瞿某甲订房的情况以及是否由瞿某甲支付订金该款的来源数额2、1999年春节期间,瞿某甲有无通过兴隆金银岛酒店销售部经理林明预定兴隆明珠酒店、兴隆寿仙酒店、兴隆明阳山庄的客房林明有无收取过瞿某甲的订房押金瞿某甲是以什么名义订房金额是多少3、1999年春节期间,瞿某甲有无为公司在海口鸿运大酒店订房是谁交的订金金额是多少4、瞿某甲向海航商务借款总额是多少有无结帐其出差上海等地的差旅费有无报销5、瞿某甲提出,款项支付的主要单据存放于其办公桌的抽屉里,已被搜查丢失,是否属实是谁搜查单据及物品如何处理6、瞿某甲操作旅游团队的时间有无找过财务结过帐为什么不及时结算进一步调查瞿某甲侵占公司旅游团费的故意。鉴于以上存在的问题。可建议公诉机关撤回起诉,补充侦查。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海口市新华区人民法院(2000)新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海口市新华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瞿某甲将其收取的旅游团费(略)元非法占为己有存在如下问题:1、据初步调查,1999年春节期间即2月15日—17日,瞿某甲在兴隆天健花园酒店以“海航商务”名义订购了客房,应进一步查清瞿某甲订房的情况以及是否由瞿某甲支付订金该款的来源数额2、1999年春节期间,瞿某甲有无通过兴隆金银岛酒店销售部经理林明预定兴隆明珠酒店、兴隆寿仙酒店、兴隆明阳山庄的客房林明有无收取过瞿某甲的订房押金瞿某甲是以什么名义订房金额是多少3、1999年春节期间,瞿某甲有无为公司在海口鸿运大酒店订房是谁交的订金金额是多少4、瞿某甲向海航商务借款总额是多少有无结帐其出差上海等地的差旅费有无报销5、瞿某甲提出,款项支付的主要单据存放于其办公桌的抽屉里,已被搜查丢失,是否属实是谁搜查单据及物品如何处理6、瞿某甲操作旅游团队的时间有无找过财务结过帐为什么不及时结算进一步调查瞿某甲侵占公司旅游团费的故意。鉴于以上存在的问题。可建议公诉机关撤回起诉,补充侦查。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海口市新华区人民法院(2000)新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海口市新华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杨雪冬
审判员李必雄
审判员叶尊本
二○○○年十一月六日
书记员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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