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海事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0)海事初字第012-X号
原告海南临高盈海船务有限公司,住所:海南临高县X镇X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朱建军,海南新概念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宫旭,海南新概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海南临海船务有限公司,住所:海口市滨海大道农行大厦X楼。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经理。
被告杨某,"临海306"轮经营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海南临高盈海船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海南临海船务有限公司、杨某船舶碰撞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海南临高盈海船务有限公司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00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海南临高盈海船务有限公司依法处分其民事实体权利及诉讼权利,故其撤诉请求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之规定,现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海南临高盈海船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668元,减半计收,由原告海南临高盈海船务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长王某林
审判员梁旭
审判员潘彩亚
二OOO年十一月一日
书记员孙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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