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江门市新城农村信用合作社与新会宏达装饰织物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

时间:2003-12-10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3)江中法经初字第184号

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3)江中法经初字第X号

原告江门市X村信用合作社,住所地:新会区X镇冈州大道中X号1座112。

法定代表人梁某某,主任。

诉讼代理人李艳芳,广东贯虹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讼代理人吴秀玲,广东贯虹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

被告新会宏达装饰织物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会区X镇三和大道北X号。

法定代表人董某某,董某长。

原告江门市X村信用合作社(以下简称新城信用社)诉被告新会宏达装饰织物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达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3年11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3年12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新城信用社的诉讼代理人李艳芳、吴秀玲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宏达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新城信用社诉称:原、被告于2000年9月21日(合同签约时间错写为2001年9月21日)签订农信高抵借字(2000)第X号的《最高额抵押担保借款合同》,约定原告从2000年9月21日至2003年9月21日向被告提供300万元贷款,被告提供其名下动产(拉舍尔电脑提花经编机)抵押给原告,设定最高额300万元抵押担保,并约定在上述期限和最高贷款额内,原告向被告发放每笔贷款时无须逐笔办理抵押手续,双方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

在上述合同基础上,2001年9月3日至9月5日,原、被告分别签订农信抵借字(2000)第012-X号、农信抵借字(2000)第012-X号、农信抵借字(2000)第012-X号、农信抵借字(2000)第012-X号《抵押担保借款合同》四份,向被告提供贷款四笔,共200万元。四份合同均约定:贷款期限至2002年8月20日止;贷款利率为6.57‰;按月结息,到期还款。四份合同并约定:本合同与农信高抵借字(2000)第X号的《最高额抵押担保借款合同》一并执行。据此,原告依约将借款200万元划付被告。

上述贷款已过期,被告未能归还原告贷款本金,另欠利息。经原告多次追讨无果,为维护原告的合法利益,特提起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贷款本金人民币200万元及该款至清偿日的应付未付利息(合同期内利息按约定利率计算,逾期利息按同期信用社逾期贷款利率计算,暂计至2003年9月20日止的利息为(略)元);2、若被告无偿还能力,则拍卖或变卖被告本案之抵押物,所得价款原告优先受偿;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原告新城信用社对其陈述事实在举证期间提供的证据有:(1)《最高额抵押担保借款合同》,证明原、被告签订《最高额抵押担保借款合同》,原告向被告提供不超过300万元贷款,被告提供名下动产作抵押担保;(2)抵押(质押)物品清单、企业动产抵押物登记证、进口货物解除监管证明、报告、进口货物报关单,证明被告提供其名下动产(进口拉舍尔电脑提花经编机)给原告作借款抵押担保,并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3)借款申请书、《抵押担保借款合同》、借款借据,证明原、被告于2001年9月3日签订《抵押担保借款合同》,被告向原告借款60万元,原告将款项划付被告收讫;(4)借款申请书、《抵押担保借款合同》、借款借据,证明原、被告于2001年9月4日签订《抵押担保借款合同》,原告向被告提供50万元贷款;(5)借款申请书、《抵押担保借款合同》,证明原、被告于2001年9月4日签订《抵押担保借款合同》,原告向被告提供50万元贷款;(6)借款申请书、《抵押担保借款合同》,证明原、被告于2001年9月5日签订《抵押担保借款合同》,被告向原告借款40万元,原告依约将款项划付给被告收讫;(7)金融机构贷款利率表,证明被告向原告贷款利率的计算依据;(8)被告工商登记资料,证明被告的主体资格。

被告宏达公司没有答辩。

经本院审理查明:2001年9月3日,原、被告签订农信抵借字(2000)第012-X号《抵押担保借款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借款人民币60万元,期限自2001年9月3日至2002年8月20日,利率为月息6.57‰。本合同与农信高抵借字(2000)第X号《最高额抵押担保借款合同》一并执行。

2001年9月4日,原、被告签订农信抵借字(2000)第012-X号《抵押担保借款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借款人民币50万元,期限自2001年9月4日至2002年8月20日,利率为月息6.57‰。本合同与农信高抵借字(2000)第X号《最高额抵押担保借款合同》一并执行。

2001年9月4日,原、被告签订农信抵借字(2000)第012-010、012-X号两份《抵押担保借款合同》,约定被告分别向原告借款人民币50万元、50万元,期限自2001年9月4日至2002年8月20日,利率为月息6.57‰。本合同与农信高抵借字(2000)第X号《最高额抵押担保借款合同》一并执行。

2001年9月5日,原、被告签订农信抵借字(2000)第012-X号《抵押担保借款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借款人民币40万元,期限自2001年9月4日至2002年8月20日,利率为月息6.57‰。本合同与农信高抵借字(2000)第X号《最高额抵押担保借款合同》一并执行。

另查明:2000年9月21日,原、被告签订农信高抵借字(2000)第X号《最高额抵押担保借款合同》,约定约定从2001年9月21日至2003年9月21日止,原告向被告提供最高贷款限额人民币不超过300万元的贷款,被告提供拉舍尔电脑提花经编机一台作抵押担保。双方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

贷款到期后,被告没有依约偿还借款本息。原告经多次追讨无果,于2003年10月21日在本院向被告提起诉讼。

本院认为:本案是借款合同纠纷。原告新城信用社是具有金融业务经营权的银行金融机构,其与被告宏达公司签订的四份《抵押担保借款合同》和一份《最高额抵押担保借款合同》,内容符合法律规定,应认定上述合同合法有效。

原告依借款合同的约定共向被告发放贷款200万元,已履行了合同约定的贷款义务,被告宏达公司未能按照约定期限还清借款已构成违约。根据《借款合同条例》第十六条“借款方不按期偿还借款,贷款方有权限期追回贷款,并按银行规定加收罚息”的规定,宏达公司除应将尚欠的借款本金200万元及利息清还给原告外,还应清偿逾期还款的罚息,逾期还款的罚息应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信用社同期同类逾期贷款罚息利率计算。原告提交借款本金为人民币200万元、利息为(略)元(暂计至2003年9月20日)的利息计算表符合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的规定,并已扣减被告已经偿还的利息,因此本院对该利息计算表予以采纳。故计至2003年9月20日,被告共欠原告的利息为(略)元,自2003年9月21日起至本判决规定清偿款日止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信用社同期同类逾期贷款罚息利率计付。

新城信用社与被告宏达公司之间设定的最高额抵押担保已经办理了动产抵押物的抵押权登记手续,该抵押担保合同成立、生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关于“本法所称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本法第三十四条所列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和第五十九条“本法所称最高额抵押,是指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协议,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以抵押物对一定期间连续发生的债权作担保。”的规定,原告对本案被告宏达公司提供的抵押物拉舍尔电脑提花经编机享有优先受偿权。宏达公司提供的抵押物已约定抵押担保最高贷款限额为300万元,因此,原告对上述抵押物请求优先受偿权的最高限额不能超过300万元。

被告宏达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有关“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的规定,本院依法缺席判决。

综上所述,依照《借款合同条例》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新会宏达装饰织物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清还借款本金人民币200万元及其利息(暂计至2003年9月20日的利息为(略)元,自2003年9月21日起至本判决规定清偿款日止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信用社同期同类逾期贷款罚息利率计付)给原告江门市X村信用合作社;

二、若被告新会宏达装饰织物有限公司不能按本判决第一项规定的期限和数额清偿债务,原告江门市X村信用合作社有权请求以被告提供的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最高债权限额人民币300万元范围内优先受偿。

本案案件受理费(略)元,由被告宏达公司负担(原告已经预交受理费,本院不另作收退;被告宏达公司在执行上述判决时一并迳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按本案判决确定的一审案件受理费同等金额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长周辉

审判员梁某惠

审判员黄潮新

二○○三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陈仲冠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412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