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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刘某某故意伤害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某某,又名刘某虎,男,X年X月X日出生。

辩护人杨某某,河南鼎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刘某某故意伤害一案,由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检察院于2010年4月20日以安文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郝晓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某及其辩护人杨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9月5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刘某某在文峰区刘某庄持刀将冀某左手砍伤。经法医鉴定,冀某的损伤构成重伤。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鉴定结论及相关书证,认为被告人之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予以惩处。

被告人刘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予以供认。

被告人的辩护人认为,案发后,被告人主动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应认定自首;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应予以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09年8月底9月初的一天,在文峰区刘某庄被害人冀某开的麻将馆内,被告人刘某某与他人发生口角,冀某劝刘某某时两人发生争吵。2009年9月5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刘某某在文峰区刘某庄冀某家门外持刀将冀某左手砍伤。经法医鉴定,冀某的左手损伤:左第四、五掌骨骨折;左手第2-5指屈指肌腱断裂;指总动脉、神经离断伤;左小指伸指肌腱断裂。目前检查左手第四、五掌骨骨折愈合,第2-5指屈曲功能严重受限,不能完成与拇指对掌及握物活动。冀某左手外伤已构成重伤。案发后,被告人刘某某赔偿了被害人冀某经济损失24万元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某某供述,2009年8月30日左右的一天,在文峰区刘某庄被害人冀某开的麻将馆内,被告人刘某某曾与冀某和冀某他爱人赵某某发生争吵。2009年9月4日晚,我和我朋友左某某还有两个亲戚在京林中央公园我家喝酒,喝完酒大约晚上11点多,我往文峰区刘某庄左某某家送他,左某某和冀某家是邻居,我和左某某下车后,见赵某某在她家门口站着,我想起前几天和她吵架的事,就又和她吵起来了,后冀某拿着一根钢管从家里出来,赵某某拿着一把刀一样的东西跟在后面,冀某用钢管打在我的头上,我就从赵某某的手里将砍刀夺过来朝冀某身上砍,冀某用左手挡,刀砍在冀某的左手上的事实与被害人冀某陈述,2009年9月1日左右的一天,在文峰区刘某庄我开的麻将馆内,我和我爱人赵某某曾与刘某某发生争吵。2009年9月5日凌晨,我在家睡觉时,听见有人砸我家的门,声音很大,我下楼问我爱人赵某某是怎么回事,她说是刘某某在砸门。我就从家里拿了一根有一尺多长的钢筋棍从大门出去了,赵某某也跟着我往外走,出门后,我见刘某某和左某某在我家大门西边蹲着,刘某某见我出来就朝我走来,手里拿着一把砍刀,说我就想玩你,然后就用刀砍我,我用左手一挡,刀砍在我左手上,我左手就流了血,我用钢筋棍打刘某某的右胳膊,把刘某某的砍刀打掉在地上,我爱人赵某某赶紧去拾刀,刘某某也去拾刀,我顺势用钢筋棍朝刘某某的背上打了一下,然后刘某某就往北跑了的事实相一致。证人赵某某证言证实,案发前几天,刘某某酒后在我家烟酒店和别人发生争执,我和冀某劝刘某某时,刘某某和我们发生争执,9月5日凌晨1时左右,我正在家打扫还没关门,刘某某酒后到我家来找事,我爱人冀某拿了一个钢筋棍开门出去,我也跟着出去,出门后,我看见刘某某和左某某在我家大门西边,刘某某右手拿着一把砍刀,刘某某见冀某出来就朝冀某走过来,拿刀就朝冀某砍,一刀砍在冀某左手上,当时冀某左手就流血了,冀某用钢筋棍把刘某某的砍刀打掉在地上,我赶紧把刀拾起来,刘某某往北跑了相印证。安阳市公安局东关派出所2010年4月20日情况说明证实刘某某于2009年9月7日到东关派出所开具其本人《法医鉴定介绍信》时被文峰公安分局依法行政拘留。有辨认笔录、调取证据清单、刀具照片、鉴定结论、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意见书(安)公(物)鉴(法活)字【2009】X号、安阳市人民医院刑事诉讼医学鉴定书、安阳殷都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民事调解协议、赔偿款收条等证据相佐证。

以上证据,经当庭质证,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核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的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有自首情节,证据不足,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王爱明

审判员胡科

人民陪审员曹红军

二O一O年五月二十五日

代理书记员付丽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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