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3)佛中法民三初字第X号
原告:南海市双鹤陶瓷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禅城区南庄醒群杜村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黎某某。
委托代理人:吴毅、孔令文均系广东古今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淄博曼联陶瓷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X镇X村。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
被告:佛山市双鹤陶瓷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禅城区中国陶瓷城二楼X号。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
被告:何某某,男,汉族,住(略)。
被告:李某某,男,汉族,住(略)。
被告:郑某某,男,汉族,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南海市双鹤陶瓷有限公司诉被告淄博曼联陶瓷有限公司、佛山市双鹤陶瓷贸易有限公司、何某某、李某某、郑某某假冒注册商标纠纷一案中,原告南海市双鹤陶瓷有限公司于2003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海市双鹤陶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略)元,减半收取8755元,由原告南海市双鹤陶瓷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孙文波
审判员杨帆
审判员怀晓红
二○○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李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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