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申请再审人新蔡某原酒厂57名职工与被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新蔡某支行、新蔡某粮食局侵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再审人(原审原告)新蔡某原酒厂57名职工(名单附后)。

原诉讼代表人陈献军。

委托代理人石某某。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中国农业银行新蔡某支行。

法定代表人胡某某,该支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董中良,河南济世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新蔡某粮食局。

法定代表人耿某某,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童某某,该局党委书记。

申请再审人新蔡某原酒厂57名职工与被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新蔡某支行、新蔡某粮食局侵权纠纷一案,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4月25日作出(2003)驻民一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河南省人民检察院于2004年9月24日以豫检民抗(2004)X号民事抗诉书,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抗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4)豫法民抗字第X号函告本院对该案进行再审,本院已于2005年1月24日作出(2005)驻立民字第X号民事裁定,裁定对本案进行再审。2006年12月15日本院作出(2005)驻民再终字第X号民事裁定,认为申请再审人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诉讼代表人的委托手续,终结再审诉讼。现申请再审人提交了诉讼代表人的委托手续,请求本院对此案进行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完毕。

申请再审人申诉称,原二审判决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新蔡某原酒厂经破产清算留下的275吨白酒所有权属于申请再审人所有,卖得的酒款共计x元理应全部归申请再审人所有。

被申请人新蔡某粮食局答辩称,清算组留下的275吨酒所卖得款应当全部归57名职工所有,我局仅监督此款的发放,不承担还款责任。

被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新蔡某支行辩称,原一、二审都都没有明确出五十七人的名单,二审查明其中有些不是酒厂职工,故对于此原一、二审没有进行审核。申请再审人的理由不充分,应当予以审核。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再审人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进入再审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院长苗建勇

二0一0年四月六日

书记员刘玉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975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