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3)佛中法民二初字第X号
原告广东省南方经济贸易发展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广州大道中X号。
法定代表人何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某、尹某,均是南方日报社工作人员。
被告三水市乐华陶瓷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三水区X镇。
法定代表人罗某某,董事长。
被告三水市乐平工业发展公司,住所地佛山市三水区X镇乐平大道X号。
法定代表人曹某某。
原告广东省南方经济贸易发展公司诉被告三水市乐华陶瓷有限公司、三水市乐平工业发展公司出资转让纠纷一案,原告于2003年8月28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原告于同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权利,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省南方经济贸易发展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的案件受理费(略)元,减半收取(略).50元,由原告广东省南方经济贸易发展公司承担。
审判长黄烈生
代理审判员卢海
代理审判员周姗
二○○三年十月八日
书记员钟焕英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