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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番禺艺煌洗染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与江门市江海区和丰印染厂买卖合同纠纷案

时间:2003-10-08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3)江中法经初字第164-2号

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3)江中法经初字第164-X号

原告广州市番禺艺煌洗染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X镇龙湾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何某某。

被告江门市江海区和丰印染厂。住所地:江门市江海区X镇。

被告谭某某,男,汉族,住(略)。

本院审理原告广州市番禺艺煌洗染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江门市江海区和丰印染厂、被告谭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广州市番禺艺煌洗染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以双方已经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03年9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决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江门市江海区和丰印染厂、被告谭某某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略).53元减半收取(略).76元,保全费4770元,合计(略).76元由原告广州市番禺艺煌洗染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周辉

审判员梁平惠

审判员黄潮新

二○○三年十月八日

书记员陈侃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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