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广州海湾威尔自控技术有限公司与南海市源江水电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时间:2003-09-27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3)佛中法民二终字第578号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3)佛中法民二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广州海湾威尔自控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X路X号城建大厦10B室。

法定代表人曹某,总经理。

诉讼代理人岳民,该公司副总经理。

诉讼代理人杨晨光,河北秦皇岛竞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南海市源江水电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X路东怡花园B区X座X楼X房。

法定代表人黄某某,总经理。

诉讼代理人梁锦耀,广东天正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广州海湾威尔自控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威尔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03)南民二初字第964-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2000年6月3日,威尔公司为供方,南海市源江水电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源江公司)为需方,双方签订NO:GST-2000《2000年度广州海湾威尔自控技术有限公司产品购销合同》(以下简称A合同),约定供方供货“智能光电感烟测器”等价款(略)元的消防设备产品给需方源江公司安装南海市狮山政府办公大楼工程使用,交货为合同签订后,现场设备7日内,主机20日内交货,设备及主机到场即付80%的货款,调试后付15%,余款5%一年后支付;供方负责免费调试,培训消防系统使用操作人员;产品保修一年,终身维护;按需方提供本工程消防系统图验收等。

同年12月1日,双方又签订《2000年度广州海湾威尔自控技术有限公司产品购销合同》(以下简称B合同),约定的产品价款18万元,消防产品供给需方安装高明彩云间渡假村的消防设施系统,部分配件3日供货,按到货量一次性付清货款等。

2000年7月22日、9月1日、7日、8日,威尔公司才相继交付A合同的消防设备产品;同年12月9日、12日也才交付B合同的消防设备产品。A合同主要设备产品逾期交货42天,部份设备产品逾期75天交付;源江公司付货款10万元,扣付(略)元。B合同逾期交货8天,源江公司付货款16万元,扣付2万元。

威尔公司以源江公司未付清货款为由,未履行调试开通消防系统和培训人员义务。

2001年6月10日、8月5日,源江公司为交付消防工程,分别与佛山市新裕成消防水电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裕公司)签订《合同书》,约定由新裕公司承揽狮山镇政府办公楼(狮山街道办事处产品展销中心)消防工程和高明彩云间渡假村消防工程手动系统开通调试达成协议,约定由新裕公司承揽两项消防工程手动系统的调试业务等,调试开通费各为(略)元(共计(略)元),进场后两天内先付调试费40%(即为(略)元),系统开通调试完毕后七天内支付(略)元,余款一年后,经双方确认系统能正常工作时结清等。新裕公司依约进场调试开通,源江公司亦依约支付调试费(略)元。

2003年5月15日,威尔公司以源江公司欠货款(略)元为由,向原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源江公司支付货款(略)元及利息5000元,并承担诉讼费用。

2003年6月16日,源江公司提起反诉请求:判令被反诉人威尔公司赔偿其经济损失(略)元;判令其公司与威尔公司发生的货款按77.6%比率结算,并承担诉讼费用。

案经原审法院审理认为:威尔公司为源江公司承建的工程提供消防报警系统设备,源江公司收取其货物欠下的价款,应如数支付。威尔公司要求源江公司立即支付货物价款,证据充分,予以支持。至于威尔公司要求源江公司支付利息,由于双方没有约定,不予采纳。源江公司提起反诉,要求威尔公司赔偿其损失,由于威尔公司没有依合同约定期限提供消防报警系统设备给源江公司,源江公司亦没有依期支付货款,因威尔公司违约在先,源江公司违约在后。威尔公司以源江公司未依约付款为由,拒绝履行合同对其提供的消防报警系统工程进行调试的义务,也不告诉源江公司的消防报警系统设备的密码和培训使用系统人员,使源江公司承揽的消防报警系统安装工程无法交付承建单位使用,无法对工程进行验收结算,导致源江公司委托新裕公司进行调试,造成了经济损失,威尔公司对此应负80%的主要责任,源江公司承负20%的次要责任。源江公司的反诉部分请求,证据充分,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源江公司要求威尔公司提供的消防报警系统设备的货款按77.6%比率结算,证据不充分,不予采纳。源江公司要求威尔公司继续履行合同,对设备进行调试和对使用人员进行培训,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百二十条、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一、源江公司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消防报警系统设备价款(略)元给威尔公司。二、威尔公司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略)元予源江公司。第一项、第二项互付对比,威尔公司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赔偿款(略)元给源江公司。三、威尔公司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对源江公司承揽的南海区X街道办事处产品展销中心火灾消防报警系统和高明彩云间渡假村的火灾消防报警系统实施调试验收,并对使用系统的人员进行培训。四、驳回源江公司要求消防报警系统设备按77.6%比率结算计付货款的反诉请求。案件受理费3300元、财产保全费950元,合计4250元,由威尔公司承担228元,源江公司承担4022元;反诉费4030元,由威尔公司承担3224元,源江公司承担806元。

上诉人威尔公司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上诉称:上诉人服从原审判决第一项,不服其他项的判决,请求予以撤销,事实和理由为:一、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认定上诉人违约在先、被上诉人违约在后是错误的。2000年6月17日,双方签订A合同,约定的消防设备价款(略)元,交货为合同签订后现场设备一周内,主机为20天内;付款方式和期限:现场设备、主机到即付80%,调试合格付后付15%等,合同签订后,上诉人按照合同和被上诉人的要求准时发货。在其承担的南海狮山办公楼(实为该镇政府承建的办公楼-狮山街道办事处产品展销中心)的消防安装工程。被上诉人分别于2000年7月22日和9月1日、7日、8日4次给上诉人签名确认收货回执。被上诉人于2000年8月1日、9月10日各支付货款5万元,余款未付。2000年12月1日,双方签订了B合同,约定部分设备三日供货,按到货量一次性付清货款等,上诉人准时发货,被上诉人于2000年12月9日、12日签名确认了收货回执单,被上诉人于12月21日向上诉人支付货款16万元,余款未付。上诉人得知两消防工程安装完毕后,曾多次要求被上诉人与投资方联系,由其组织有关单位进行检测和开通,也要求其安排人员到上诉人总部培训,并也同时要求其支付货款。但是,被上诉人出于占用货款为目的和操作人员未定为由,对上诉人的要求置之不理,最后闭门不见。此后,才知其隐瞒着上诉人,委托新裕公司为其调试了上诉人提供的消防设备系统。A合同的付款只占总货款70%;B合同还尚欠2万元。为此,被上诉人承担违约付款责任。而原审却判决上诉人承担违约责任,不能令人信服。二、原审判决认定被上诉人的反诉证据成立是错误的。因上诉人在履约中并没有违约,不应承担违约责任。而且,被上诉人提供要求赔偿的反诉证据,也是不具法律效力、无效的证据。理由:一是与他人签订的所谓“调试合同”不真实;二是他人为其出具的所谓“收款收据”也不真实。上诉人已当庭指出是伪造的、不具有合法性。但是,原审判决却认定有效并事实证据成立,据此判决了上诉人承担赔偿责任,实属荒谬。另外,上诉人销售给被上诉人的系消防设备产品,我国《消防法》有特殊规定,而上诉人是合法厂家,未经上诉人许可,被上诉人不能对上诉人提供安装的系统设备产品自行调试。事实上,A合同的消防工程系统设备产品已由上诉人调试开通,并在使用中。被上诉人对未经上诉人调试和双方验收,将消防工程交付使用属违法。而B合同的消防系统工程上诉人部分调试,没有开通。再者,消防产品按《消防法》规定,产品生产安装、试调的厂商应负终身的产品责任,未经上诉人同意被上诉人委托他人调试,有过错。三、被上诉人支付调试费(略)元,与事实不符。被上诉人与新裕公司签订的调试合同,约定调试为:消防泵手动启动系统。而上诉人的消防设备产品为消防智能报警系统。调试的产品不是上诉人的产品。被上诉人欠上诉人货款只有(略)元,支付给新裕公司的调试费(略)元,不合常理,不应采信。被上诉人提供的两份调试合同和付款收据有瑕疵,应进行鉴定。而且收据合计的付款为(略)元,大于(略)元,付款不真实,再且公章油迹氧化程度不是2001年6月和8月书写和盖章的。因被上诉人没有履行合同的付款义务,根据《合同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义务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由于上诉人未履行合同的付款义务,所以,上诉人未全部履行B合同消防智能系统工程的调试开通和人员培训,有充分的理由和法律依据。请求二审法院查明事实,依法裁决。

上诉人威尔公司对其陈述事实未提供新的证据。

被上诉人源江公司答辩称:一、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上诉人先违约交货,并也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调试开通消防系统和培训人员。首先,上诉人并没有按合同约定的时间交货,A合同第一次交货已经超过合同约定的交货期限42天,最后一次交货,超过了75天。上诉人的迟延违约交货,有收货回执单为证。但上诉人却认为准时交货。其次,上诉人不按合同约定对被上诉人已安装的火灾报警系统进行检测、调试及培训人员,也是违约行为。上诉人却称,设备系统未调试,人员未培训是被上诉人对其要求置之不理,闭门不见造成的,上述,上诉人颠倒是非!另外,上诉人称已调试开通A合同设备系统,又是歪曲事实。一直以来,上诉人未对消防系统调试、开通,因此,使被上诉人承揽安装的消防系统工程无法使用交付,才被迫委托新裕公司调试开通。二、原审没有错判。因上诉人违约在先,被上诉人和建设单位南海狮山街道办事处,多次要求上诉人履行调试开通义务被拒绝后才委托新裕公司调试,支付的费用是上诉人不履行义务给被上诉人造成的损失,理应由上诉人承担。原审的判决是正确的。三、被上诉人提供的支付委托调试费用的付款收据6张,合计金额(略)元,并且有相应的《广东省佛山市地方税务局通用发票》付款凭证印证。上诉人称被上诉人提供的支付凭证合计的金额(略)元,不是(略)元,认为是伪造的证据。其实,是上诉人计算错误造成的怀疑。四、上诉人认为被上诉人提供的委托新裕公司调试开通部分消防系统的合同书和付款收据为了应付诉讼而造假证据,请求鉴定。因上诉人申请鉴定未在法定期限提出,应视为上诉人放弃该权利并已承认了证据的真实性。因此,被上诉人不同意上诉人的鉴定申请。但是,二审法院认为有很必要,被上诉人服从二审法院的决定。综上所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予以维持。

根据上述当事人确认的证据、事实以及对当事人争议的证据的认证,本院因此确认了本院以上查明的事实。

本院认为:本案双方争议的焦点是A合同的签订日期;谁先违约,应如何承担违约责任和履行合同义务。

因A合同是上诉人提供的格式合同书,合同没有签订落款日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本院对A合同签订日期,应依法作出不利于上诉人一方的认定,采信被上诉人主张A合同的签订日期为2000年6月3日。上诉人认为A合同的签订日期应为2000年6月17日,其主张法律依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

A合同的签订日期为2000年6月3日,从上诉人提供的《收货回执单》签收日期为2000年7月22日和最后签收货日期2000年9月8日,因此,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首期迟延交货42天,部分产品迟延交货75天属实,本院予以认定。上诉人迟延交货,为违约行为,理应承担违约责任。被上诉人请求上诉人承担调试费(略)元,符合法律的规定。

上诉人认为被上诉人与新裕公司签订的调试合同及付款收据有瑕疵,请求鉴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上诉人的鉴定申请应在举证期限内提出。上诉人申请鉴定的证据为一审证据,应在一审的举证期限内提出申请。上诉人却在二审诉讼期间提出鉴定申请,不符合法律规定,也未经被上诉人同意,故上诉人的证据鉴定申请,本院依法不予采纳。根据被上诉人提供的委托调试开通合同书和付款收据、发票,以及上诉人陈述等证据,被上诉人请求主张的证据已形成了证据链,其请求主张的事实,证据充分,本院予以认定。被上诉人依理依法请求上诉人支付调试费(略)元,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

B合同的签订日期为2000年12月1日,双方约定的交货日期为合同签订后三日供货,但是,上诉人迟延6天和9天交货,有上诉人提供的合同书、《收货回执单》等证据为证明依据,根据上项同理,被上诉人请求上诉人支付调试费(略)元,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从本院查明和原审认定的事实分析,因上诉人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交货义务,也未履行调试开通上述消防自动系统工程义务,被上诉人不能依约交付承揽安装的消防自动系统工程,使双方签订的合同目的不能实现,造成被上诉人支付调试费的经济损失,上诉人负有主要过错责任,其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予以驳回;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处理恰当,应予以维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六十七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7330元,由上诉人广州海湾威尔自控技术有限公司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许育平

代理审判员吴行政

代理审判员廖兴

二○○三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肖建国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385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