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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別行政區訴李某

时间:2007-05-23  当事人: 李某   法官:法官張澤祐、法官袁家寧、法官張慧玲   文号:CACC119/2006

CACC119/2006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刑事司法管轄權

定罪上訴許可申請

案件編號:刑事上訴案件2006年第119號

(原高等法院刑事案件2005年第285號)

答辯人香港特別行政區

申請人李某

審理法官: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張澤祐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袁家寧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張慧玲

聆訊日期:2007年5月11日

判案書日期:2007年5月23日

判案書

上訴法庭法官張澤祐頒發上訴法庭判案書:

1.申請人被控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罪,即22.08克甲基苯丙胺鹽酸或俗稱「冰」的毒品。經高等法院暫委法官潘敏琦及陪審團審訊後,申請人被裁定罪名成立及被判監七年六個月。申請人現就定罪提出上訴許可申請。

案情

2.2005年6月15日警員在沙田新城市廣場第三期的的士站截停申請人,在他身上搜出一個煙盒,內裝着八包獨立膠袋包裝的「冰」。

3.申請人的答辯理由是他認識一名叫「阿雄」的朋友,阿雄答應介紹工作給他。在案發當日阿雄駕車送申請人去見工。在途中,阿雄告訴申請人他先要到沙田,將一些精神科藥物「羅倫斯」交給他的朋友的一位患有精神病的親戚,然後才送申請人去見工。阿雄又對申請人說那些藥物是有「醫生紙」的。不過,在到達沙田後,阿雄停下車子,並要求申請人替他將那些藥品送到新城市廣場第三期的的士站。潘法官引述阿雄對他為何不親自將藥物送交朋友的親戚:「喺新城市廣場第三期嗰到停唔倒車,自己又光頭,唔想畀朋友個親戚笑,亦到唔想扠撾被告嗰份工。」。阿雄並告訴申請人在的士站有一穿着藍色衫褲的男子在等他。

4.申請人答應阿雄的要求。當他走到的士站時見到兩名穿着藍色衫褲的人站在那裡,其中一人問申請人:「啲藥攞咗嚟未呀」。之後,該兩名人士向申請人出示警員委任證及帶申請人到另外一個地方進行搜身。警員在申請人的褲袋內搜出一個煙包。警員先把一個貴重財物封套放在地上,然後帶上手套,將煙包內的物品拿出來。

5.根據申請人的証供,警員問他:「依啲乜嘢嚟呀『冰』嚟喎」,申請人的回應是:「阿Sir,乜唔係『藍仔』嚟咩!點解變晒『冰』呀我唔係同人哋攞呢啲落嚟,你哋要查清楚。」

答辯理由

6.申請人的答辯理由是他不知道所攜帶的物品是「冰」。他相信所攜帶的物品是有醫生配方的精神科藥物。申請人指阿雄是一名警方線人,他為了提供情報給警方蓄意安排這次事件及陷害他。

上訴理由

7.代表申請人的王熙曜大律師在本申請中所持的唯一上訴理由是申請人的緘默權被剝奪。申請人在控方律師盤問下承認他被警方拘捕時是沒有說出煙盒內的物品是有醫生配方的「藍精靈」。雙方沒有爭議的事實是「羅倫斯」即俗稱「藍精靈」或「藍仔」的精神科藥物。以下是有關的提問及答覆:

‘問:咁但係根據你今朝早嘅口供呢,根據你自己嘅版本,喺現場你係從未同警察講過係話你知呢啲嘢係有醫生紙嘅

答:嗰陣時我都未講到呢個階段,佢已經行返轉頭又拆又睇又盛喇,同埋當時阿雄又走咗囉,我有咩嘢醫生紙啫,嗰個人我又未見過嘅,我講個醫生紙我攞唔出喇,根本。

問:係就係攞唔出,但係你連提都費事提喎,係咪呀

答:都未提到嗰個階段,佢就攞啲嘢出嚟又話係「冰」嚟嘅,又話盛咁樣,我已經愕晒然,已經點解會咁呢,已經--都傾咗--都講咗第二度嗰個現場嗰啲嘢啲「冰」嗰啲嘢囉,佢又話啲「冰」嚟個喎,咩嘢又話我嘅,又話我身度「抄」出嚟嘅,咁樣已經。差唔多我都顛咗咁滯,初頭都--當時我都已經係咁閙喺度喇我自己都。

問:嗱,根據你所講嘅喺現場閙好多嘢個喎,咩嘢唔係「藍仔」呀,變咗「冰」呀,又講到自己要自殺呀,又話阿媽即係唔激得,講咗好多好多嘢,啱唔啱

答:係。

問:但係唯一冇講嘅就係話「啲藥我朋友託我交畀佢朋友嘅親戚,係有醫生紙嘅」,係呢樣嘢冇講,啱唔啱

答:係。

問:我向你指出,你冇講因為呢樣嘢唔係實情,你同唔同意

答:唔同意,係真嘅。’

8.王大律師指潘法官沒有阻止控方律師作出上述的提問是錯誤的。另外,潘法官在引導陪審團時又重複申請人在現場沒有提及「醫生紙」一事。潘法官說:

‘各位記得被告被截停之後喺現場講過,就話「阿Sir,乜呢啲唔係『藍仔』咩嘢,點解會變晒『冰』」呢啲係佢被截停之後即時嘅反應。被告同意當時佢係冇提及醫生紙,佢喺盤問下同意佢明白醫生紙嘅重要性,佢亦都知道如果要置身事外,一定要有張醫生紙先得。伍大律師就話,被告之所以當時冇提及佢相信嗰啲「藍精靈」係有醫生紙呢一點呢,係因為根本唔係實情,所以佢冇提及,即係話被告根本冇咁樣相信。伍大律師話醫生紙呢樣嘢係被告事後堆砌出嚟嘅,被告解釋咗,佢喺現場點解冇提及醫生紙,被告話喺現場冇提,係因為根本都攞唔出嚟喇,佢當時見到嗰啲係「冰」都癲咗。伍大律師咁嘅盤問嘅目的,係質疑被告所講話佢深信嗰啲係有醫生紙嘅「藍精靈」嘅可信性。各位,請注意喇,一個人或者任何人如果佢涉嫌干犯咗刑事罪行,佢係有權拒絕回答有關控罪嘅問題,任何人都唔能夠因為佢拒絕回答或者保持緘默而對佢作出不利嘅睇法,呢一個係佢行使嘅緘默權,佢行使緘默權唔等同佢默認咗任何嘢,唔能夠反映佢有罪疚感,而一個被告人保持緘默嘅權利,唔單止係只於佢有權回答任何有關控罪嘅問題,亦都包括咗佢披露佢嘅答辯理由。

簡單嚟講,你哋唔可以因為被告冇即時喺現場就提及醫生紙一點,後來先至講嘅,就對佢作出不利嘅推測,同埋話「當時都唔講,有罪吖嘛。」就即刻話佢有罪,自動話佢有罪,咁樣嘅諗係絕對唔得嘅,一定唔可以咁樣諗。你哋唔可以因為佢一早冇提及醫生紙呢一點,就作對佢不利嘅推論或者妄下判斷話佢有罪。但係你哋可以利用被告人對於冇喺現場講及醫生紙呢一點嘅解釋,去決定你哋應該予以呢個解釋幾重視呢睇下呢個解釋幫唔幫到你哋去決定佢所聲稱話佢堅信嗰啲係有醫生紙嘅「藍精靈」呢個講法可信,抑或唔可信。’

9.王大律師說這兩項事件都會令陪審團作出不利申請人的判斷,違反他在面對控罪時可以保持緘默的權利。

保持緘默權利

10.終審法院在LeeFukHingv.HKSAR[李某興(譯音)][2004]7HKCFAR600一案裁定,當一名被告人一直行使緘默權利時,控方是不可以就他沒有在較早前披露他的答辯理由而向他作出盤問,而法官亦不可以就這議題給予評論。這一點法律原則控辯雙方均沒有爭議。

11.終審法院在李某興一案亦裁定法庭不能就申請人行使緘默權予以評論的例外情況。以下是該例外情況:

‘假如被告人在(被警誡下或未被警誡下)向警方作出一份供詞,而這份供詞的內容和其抗辯理由不一致,並且,該不一致的情況是可以根據其他理由予以批評的,那麼控方可以選擇就該份供詞及該份供詞與抗辯理由之間的聯性進行盤問及批評。法官亦可以邀請陪審團作出有關的並且公平的推斷,儘管這些推斷是對被告不利的。’(見:李某興判決書第57段。)

放棄緘默權

12.本申請的第一項議題是申請人在接受警方查詢時所作出的回應是不是表示他沒有行使法律賦予給他的緘默權呢王大律師指申請人當時所說的話只不過是即時的回應,並不是表示放棄行使緘默權。

13.從上述節錄的提問及答覆來看,申請人當時的回應是基於警員的查詢而作出的。雖然警員當時沒有警誡申請人,但申請人對警員的詢問所作出的答覆仍會被視為他對控罪的回應。本庭認為申請人有沒有放棄行使緘默權的關鍵不是在於他知不知道他擁有該項權利,而是在於他在被警方調查或面對指控時有沒有就案件作出過回應。若他曾作出過回應,即表示他放棄了緘默權。

14.終審法院明確說明就算在沒有警誡下的供詞都屬於緘默權例外的情況,故此就算本案的申請人不知道他擁有該項權利,也不表示他沒有放棄這項權利。

內容不一致的意見

15.被告人早前的供詞和他在法庭所提出的答辯理由不一致的例子可見於PettyandMaiden(1991)55ACRIMR322一案。該澳洲案例在李某興及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訴林詩雅(CACC226/2003)兩宗案件中亦被引用。該案的案情是兩名被告人Maiden及Petty被控謀殺罪。Maiden曾經向警方提供一份口供,內容提及他和Petty協議殺害死者,而死者是被Petty殺害的。Maiden不反對將該份口供作為呈堂證據,但到了審訊時,Maiden在法庭上卻說死者是因意外而死亡的。原審法官在引導陪審團時清楚解釋Maiden擁有緘默權利及提醒他們不可以因為Maiden沒有在較早前提出死者致死原因的新版本而對他作出不利他的推論或斷定他是有罪的。不過,法官也對陪審團說,由於Maiden沒有使用他的緘默權利,所以他們在考慮給予Maiden稱死者的死因是由意外引致的證供多少重視時,可以考慮他沒有在較早的時間披露有關証供的問題。澳洲最高法院裁定被告人在面對控罪時是可以行使緘默權利,但由於Maiden向警方提供的供詞和他在法庭上作出的是兩個完全不同的版本,所以法庭以大比數裁定原審法官的引導是正確的及駁回上訴。

16.本庭認為一位被告人作出的供詞內容和其抗辯理由不一致的情況並不單單是指有關供詞的內容出現矛盾,而是包括被告人在法庭上作供時所提出的某些抗辯理由是他從未在之前作出的供詞內披露過的。本庭認為在這情況下控方是可以就這些不一致的供詞向被告人作出盤問的。

本案的情況

17.本案的申請人的確在回答警員的詢問時是沒有說出被搜出的物品是「有醫生紙的藍精靈」,這與他在法庭上作供自辯時作出的証供不一致。本庭認為控方律師是有權就這些不一致的供詞向申請人作出盤問及邀請陪審團去推斷申請人沒有在較早前說出「醫生紙」一事是因為他在法庭上所作的証供不是真實的。

18.本庭同時認為潘法官准許控方律師作出這樣的提問是正確的。潘法官在引導陪審團時亦明確指出緘默權的原則及引導陪審團如何處理申請人沒有在現場提及「醫生紙」一事。

進一步的指引

19.陪審團在潘法官作出指引後曾提出兩條問題,其中第二條問題是:

‘問題二,「是否在以情況下才裁定被告罪名成立:一,被告在知情情況下販運「冰」毒;二,被告在知道沒有醫生紙情況下販運危險藥物,包括藍精靈’

20.潘法官給予第二條問題的指示的部分內容節錄如下:

‘第二點,我嘅答案會比較長少少。你記得早前我畀法律指引你哋嘅時候講過,一般嚟講,一個被告人就毋須要知道佢管有毒品嘅準確類別,佢知道佢管有嗰啲係毒品就已經足夠喇,咁而喺本案入面,你哋成日聽到「冰」、藍精靈等等,你哋聽到藍精靈嘅原因係因為被告話佢以為嗰啲係有醫生紙嘅藍精靈,所以醫生紙同藍精靈呢兩樣嘢係相輔相承、互為因果嘅,藍精靈同埋醫生紙,呢啲係有醫生紙嘅藍精靈,呢啲係你哋決定被告有冇咁樣樣相信過呢個真誠嘅相信嘅信念嘅基礎嚟嘅啫。

即係話,本案入面冇--唔存在被告知道呢啲係藍精靈,但係冇真誠信念佢有醫生紙,兩者唔可以咁樣分割嚟諗,一諗係要一齊諗,因為藍精靈同醫生紙係不能分割嘅。’

21.王大律師稱既然潘法官認為「藍精靈」和「醫生紙」是不可分割的,這即表示控方律師是無權就申請人在現場沒有披露「醫生紙」一事向申請人作出盤問。

22.本庭看不到潘法官作出進一步的指引與申請人沒有在現場披露「醫生紙」一事有何關連。潘法官在作出進一步指引時說:「『藍精靈』及『醫生紙』是不能分割的」。這是針對申請人對攜帶的物品性質的信念,而控方律師所針對的是關乎事實的議題。潘法官所提出的問題是事實上申請人在現場沒有披露「醫生紙」一事,她是有權這樣做的。

總結

23.本庭裁定申請人的緘默權並沒有被剝奪,他是自己放棄行使有關的權利。在這情況下,申請人所持的上訴理由是不成立的,故此本庭駁回申請。

(張澤祐)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袁家寧)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張慧玲)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

答辯人:由律政司高級刑事助理刑事檢控專員單偉琛代表。

申請人:由曾陳胡律師行轉聘王熙曜大律師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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