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南海汇泰电机有限公司、南海市汇泉发展有限公司诉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政府、佛山市南海区国土资源局行政不作为案

时间:2003-08-20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3)佛中法行终字第28号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03)佛中法行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南海汇泰电机有限公司。地址:佛山市南海区X镇南海区汇泉科技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关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某某,南海汇泰电机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伍彬,广东源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原告):南海市汇泉发展有限公司。地址:佛山市南海区桂城南海大道财联大厦十八楼。

法定代表人:关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伍彬,广东源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政府。地址:佛山市南海区桂城南海大道。

法定代表人:陈某某,区长。

委托代理人:冼某某,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政府法制局干部。

委托代理人:黄某某,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政府法制局干部。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佛山市南海区国土资源局。地址:佛山市南海区桂城南兴北路X号。

法定代表人:吴某某,局长。

委托代理人:孔某某,佛山市南海区国土资源局干部。

委托代理人:邓某某,佛山市南海区国土资源局干部。

第三人:佛山市南海区X镇人民政府。地址:佛山市南海区X镇。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镇长。

上诉人南海汇泰电机有限公司、南海市汇泉发展有限公司因诉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政府、佛山市南海区国土资源局行政不作为一案,不服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02)南行初字第X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上诉人南海汇泰电机有限公司和南海市汇泉发展有限公司于1998年6月向被上诉人佛山市南海区国土资源局提出了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的申请,但被上诉人未予答复。2000年11月27日,上诉人再次向被上诉人催办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该催办行为可以视为上诉人再次提出了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的申请,但被上诉人仍一直未予答复。对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请求行政机关某行法定职责,如果行政机关某予答复的,其起诉期限为从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的办理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而原国家土地管理局颁布的《土地登记规则》第六十八条规定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的期限为三十日,故上诉人于2000年11月27日再次提出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申请后,对于被上诉人不予答复的不作为行为,如要向法院起诉,应当在向被上诉人递交申请后届满三十日起三个月内提出,但上诉人于2002年8月28日才向原审法院起诉被上诉人的行政不作为行为,其起诉超过诉讼时效,依法应予驳回。原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人的起诉正确,应予维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二审诉讼费100元由上诉人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余品图

审判员杨小芸

代理审判员周刚

二○○三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徐允贤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136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