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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投资咨询公司与佛山市三水区西南街道财政所、佛山市三水区西南街道办事处借款合同纠纷案

时间:2003-08-19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3)佛中法民二初字第282号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3)佛中法民二初字第X号

原告佛山市投资咨询公司,住所地佛山市X路市财政大厦。

法定代表人杨某某。

诉讼代理人林慧俐,广东华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讼代理人陈伟荣,广东华法律师事务所三水分所主任。

被告佛山市三水区X街道财政所。

被告佛山市三水区X街道办事处。

原告佛山市投资咨询公司诉被告佛山市三水区X街道财政所、佛山市三水区X街道办事处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二○○三年七月十八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本院于同日受理后,组成合议庭,于同日作出(2003)佛中法立保字第219-X号民事裁定,对被告采取了诉前财产保全措施。原告于二○○三年七月二十四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年七月三十一日受理后,原告于同年八月十四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佛山市投资咨询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权利,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佛山市投资咨询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的案件受理费(略)元,减半收取(略)元,财产保全费(略)元,共计(略)元,由原告佛山市投资咨询公司承担。

审判长黄烈生

代理审判员卢海

代理审判员陈强

二○○三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钟焕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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