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南海区西樵雅豪轩家具制造厂与丁某某劳动合同纠纷案

时间:2003-07-31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3)佛中法民一终字第1672号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3)佛中法民一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南海区西樵雅豪轩家具制造厂,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X镇X村。

法定代表人崔某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丁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原籍湖北省罗田县X村X组,现住(略)。

上诉人佛山市南海区西樵雅豪轩家具制造厂(下称雅豪轩制造厂)因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03)南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雅豪轩制造厂请求:1、撤销原审判决第三项;2、被上诉人向上诉人支付违约金435元及旷工罚款318.67元;3、由被上诉人承担本案全部仲裁受理费、仲裁处理费及一、二审诉讼费用。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上诉人佛山市南海区西樵雅豪轩家具制造厂给付被上诉人丁某某医疗费、工资、受伤期间工资及一审受理费、仲裁费、仲裁处理费合共1400元,该款已当庭兑现。被上诉人自行负担一审受理费、仲裁费、仲裁处理费100元。

二、本案二审上诉费50元,由上诉人南海区西樵雅豪轩家具制造厂负担。

经审查,该协议符合自愿、合法原则,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法律效力。

审判长麦洁萍

代理审判员杨桂明

代理审判员麦嘉潮

二○○三年七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周芹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4651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