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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与广东龙津陶瓷实业总公司回租租赁合同纠纷案

时间:2003-07-14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3)佛中法民二初字第122号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3)佛中法民二初字第X号

原告佛山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住所地佛山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梁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苟晟、杨某甲,广东华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龙津陶瓷实业总公司,住所地佛山市禅城区X镇藤冲岗边。

法定代表人廖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蔺存宝、杨某乙,广东豪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佛山国际信托投资公司诉被告广东龙津陶瓷实业总公司回租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03年4月8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立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3年5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1996年7月30日,原告与南海市龙珠建筑陶瓷厂(以下简称龙珠厂)、南海市X镇经济发展总公司(以下简称南庄公司)签订编号为(略)的回租租赁合同,约定龙珠厂将自有莱斯(略)压机2台转让给原告,原告支付设备转让款200万元,原告再将该设备回租给龙珠厂使用,并按约定收取租金。南庄公司作为保证人在该合同上盖章。1996年8月15日,原告向龙珠厂支付了200万元设备款。此后,双方又签订编号为(略)、(略)、(略)的回租租赁合同,对以上(略)回租租赁合同进行展期。但是,合同期满后龙珠厂未能偿还债务。2002年9月6日,被告向原告出具一份租金确认书,确认由其承担龙珠厂的上述债务。但是,被告一直未能还款。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租赁成本金200万元;支付租赁利息(略)元(暂计至2003年3月15日);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原告向本院提交了租赁合同、付款凭证、租赁确认书、工商登记材料等证据材料支持自己的主张。

被告辩称:拖欠原告的租赁本金200万元属实。关于租赁利息被告并未同意替龙珠厂偿还。何况,关于利息问题已经支付完毕。

被告向本院提交了相关的支付利息的凭证。

经开庭质证,原、被告对对方提交的证据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关于本案租金的利息,已经支付完毕,现被告只须支付200万元租金本金给原告。

原告是由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成立的金融机构,具有金融租赁的业务许可。

根据以上事实,本院认为:原告与龙珠厂之间的回租租赁合同合法有效,龙珠厂应当按约定向原告支付租金并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根据2002年9月6日的租金确认书,本案债务已转由被告负担。关于利息方面,经向双方查实已支付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广东龙津陶瓷实业总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佛山国际信托投资公司支付租金200万元。逾期履行,则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略)元,由原告负担5101元,由被告负担2万元。因本院同意原告免预缴诉讼费用,故原、被告应当在本判决生效后直接向本院交纳应由其负担的诉讼费用,本院在执行款中优先扣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郭云雄

代理审判员李蔚婕

代理审判员叶仲

二○○三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区翠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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