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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某乙信用卡诈骗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蔡某乙,女,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犯罪于2010年1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杨浦区看守所。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杨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蔡某乙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0年6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被告人认罪案件”的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潘玲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蔡某乙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7年6月,被告人蔡某乙向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申领了卡号为x的信用卡,2007年12月再次申领了卡号为x的信用卡(上述两卡共用一个账户),尔后予以透支。自2009年2月至2009年11月,被告人蔡某乙共计透支人民币30,000余元。经银行多次催收,其仍未归还。

2006年6月,被告人蔡某乙向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申领了卡号为x的信用卡,尔后予以透支。自2008年11月至2009年10月,被告人蔡某乙共计透支人民币26,000余元。经银行多次催收,其仍未归还。

2006年9月,被告人蔡某乙向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申领了卡号为x的信用卡(2008年11月因信用卡磁条损坏换卡,新信用卡卡号为x),尔后予以透支。自2008年11月至2009年10月,被告人蔡某乙共计透支人民币15,000余元。经银行多次催收,其仍未归还。

2007年5月,被告人蔡某乙向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行申领了卡号为x的信用卡(2008年12月该卡挂失,补得新卡卡号为x),尔后予以透支。自2008年9月至2009年10月,被告人蔡某乙共计透支人民币18,000余元。经银行多次催收,其仍未归还。

综上所述,被告人蔡某乙恶意透支共计人民币91,000余元。

接电话通知后,被告人蔡某乙于2010年1月25日前往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审理中,被告人蔡某乙在亲属的帮助下退出了全部透支款。

上述事实,被告人蔡某乙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相关银行报案材料、信用卡申办材料、交易记录、催收记录,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公安机关出具的工作情况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蔡某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信用卡恶意透支,数额较大,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蔡某乙接电话通知后前往公安机关,能如实供述罪行,视为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蔡某乙自愿认罪且在亲属的帮助下退出了全部透支款,依法酌情从轻处罚。为严肃国法,维护金融管理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蔡某乙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蔡某乙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二、违法所得发还被害单位。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姚伟

审判员刘海根

代理审判员佘佩敏

书记员吕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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