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黄某甲非法行医案

时间:2003-06-17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3)深盐法刑初字第64号

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03)深盐法刑初字第X号

公诉机关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黄某甲,女,X年X月X日出生于广东省和平县,汉族,中专文化,家住(略),暂住深圳市龙岗区X镇X村南和新村X栋X号。因涉嫌犯非法行医罪于2003年3月18日被羁押,同月19日被监视居住,同年3月21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黄某乙,58岁,广东南和联合企业公司职工,系被告人黄某甲的表弟。

公诉机关以深盐检诉(2003)X号起诉书起诉被告人黄某甲犯非法行医罪,于2003年5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派检察员何红林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甲及其辩护人黄某乙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称,2003年3月17日21时许,邹某去其老乡黄某甲家中请黄某妻子蓝梅连接生,黄某邹某再三恳求下,答应帮忙。黄某甲的丈夫叫上家中的孙女尤某(另案处理),让尤某黄某以便照顾黄某甲。于是黄、尤某人坐邹某某车一同到邹某住处。3月18日凌晨1时左右,在黄某帮助下,婴儿出生,但全身发紫、无声,黄某甲拍打了婴儿,进行了人工呼吸,仍未出声。邹某即将婴儿送去盐田区人民医院,医生诊断婴儿已死亡。随后被害人蓝梅连喊肚子痛,要求黄某甲和尤某给其打针和冲消炎药,但仍未好转。凌晨3点多,邹某又将蓝梅连送盐田区人民医院,蓝经医生抢救无效死亡。事后黄某甲赔偿死者丧葬及安家费用共(略)元。为证实上述指控,公诉人在法庭上宣读和出示了证人证言、相关书证及现场勘查笔录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黄某甲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非法行医,造成就诊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行医罪,但黄某甲认罪态度好,且被害人家属亦存在过错,可从轻或减轻处罚,请法庭依法判处。

被告人黄某甲未发表辩护意见,表示认罪服法。被告人的辩护人认为,被告人黄某甲虽有非法行医的行为,但其是在被害人家属再三恳求下出于为亲戚帮忙才去的,并非以牟利为目的;在接生过程中,黄某甲曾要求将被害人送医院,但被害人及其家属为了省钱不愿去医院,延误了救治时机;被告人积极赔偿了被害人一家的经济损失,请法庭对其予以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03年3月17日21时许,邹某因其妻子蓝梅连即将生孩子,就去其老乡黄某甲家中请黄某蓝梅连接生,开始黄某甲考虑到自己年纪大,身体不好,路又比较远,便拒绝了邹某某请求。但经邹某再三恳求,黄某甲最后答应。黄某甲的丈夫由于不放心黄某人去,便叫上家中的孙女尤某(另案处理),让尤某黄某以便照顾黄某甲。于是黄、尤某人坐邹某某车一同到盐田区沙头角暗径村X号X楼邹某住处。黄某甲对产妇进行检查后,发现产妇腹痛剧烈,可能胎儿过大,建议邹某将产妇送去医院,但邹某及产妇均认为不会有事,且到医院花销太大,不愿去医院。3月18日凌晨1时左右,在黄某帮助下,婴儿出生,但全身发紫、无声,黄某甲拍打了婴儿,进行了人工呼吸,仍未出声。邹某即将婴儿送去盐田区人民医院,医生诊断婴儿已死亡。随后被害人蓝梅连喊肚子痛,要求黄某甲和尤某给其打针和冲消炎药,但仍未好转。凌晨3点多,邹某从医院回来后,又将蓝梅连送至盐田区人民医院,蓝因大出血导致呼吸循环衰竭经抢救无效死亡。经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鉴定,蓝梅连是宫缩乏力导致大出血休克死亡,婴儿属死产。事后黄某甲赔偿被害人一家丧葬及安家费用共人民币(略)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

(1)证人尤某某证言,证实了邹某到其住处再三恳求其祖母黄某甲为妻子接生,自己为照顾祖母随同前去为蓝梅连接生的经过。

(2)证人邹某某证言及其出具的“关于申请放弃追究黄某甲、尤某刑事责任的报告”,证实了自己到黄某甲住处恳求黄某妻子接生,黄某家中对妻子进行检查后,建议送医院下产,自己为了省钱,未答应将妻子送医院的事实以及后来黄某甲为妻子接生的经过。

(3)证人黄某丙、黄某丁的证言,证实了被告人黄某甲为蓝梅连接生的经过以及他们协助产妇家属将婴儿及产妇送去医院的事实。

(4)深圳市龙岗区卫生局出具的证明,证实被告人黄某甲未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也未进行执业注册。

(5)深圳市盐田区人民医院的两份病历,证实了该医院对婴儿诊断结论为死亡及对蓝梅连进行抢救无效的过程。

(6)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出具的检验鉴定书,证实婴儿支气管及肺泡均未扩张,提示死产以及蓝梅连属宫缩乏力致大出血休克死亡。

(7)深圳市人民医院出具的证明,证实被告人黄某甲在接生过程中存在处理不当的情况。

(8)深圳市公安局盐田分局制作的现场勘查笔录,证实了本案的现场情况。

(9)邹某与黄某甲签订的协议书及邹某出具的收条,证实被告人黄某甲已赔偿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共(略)元。

(10)被告人黄某甲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无医生执业资格,在缺乏完备医疗设施的情况下为产妇接生,严重损害产妇身体健康,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行医罪。被告人的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是在被害人家属的再三恳求下去帮忙的,后建议将被害人送医院,被害人及其家属为了省钱不愿去医院,延误了救治时机;被害人的死亡并非由黄某甲一人所致,被害人家属亦存在过错。经法庭查证,辩护人的上述意见有事实依据,予以采纳。据此,本院认定被告人黄某甲不应对被害人死亡承担全部责任,但黄某甲在接生过程中存在操作及处理不当等问题,应对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承担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黄某甲认罪态度较好,且积极赔偿了被害人一家的经济损失,应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黄某甲犯非法行医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3年3月18日起至2007年3月17日止,取保候审的期间往后顺延;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个月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王欣美

审判员阮伟

人民陪审员黄某凯

二○○三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冯久莉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491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