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3)佛中法民一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南海怡福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佛山市南海区黄岐广佛一路X号。
法定代表人陈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吴毅,广东古今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玉文,广东古今来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陆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所(略)。
委托代理人郭辉,国信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南海怡福房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怡福公司)因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02)南民三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依法改判驳回陆某某的诉讼请求,一、二审诉讼费用由陆某某承担。
上述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在庭外自行达成如下和解协议:
一、怡福公司一次性补助(略)元给陆某某,本案终结。
二、双方在本案诉讼中各自已交纳的诉讼费(本案一审受理费915元已由陆某某预交,二审受理费915元已由怡福公司预交)及支付的其他费用,各自承担。
当事人要求本院以调解书的形式确认上述和解协议。
经审查,该协议符合自愿、合法原则,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陈某武
代理审判员吴健南
代理审判员徐丽
二○○三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冼富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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