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马某某与顺德市佳富电路版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案

时间:2003-05-20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3)佛中法民一终字第882号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3)佛中法民一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马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汪长征,广东广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顺德市X路版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顺德区X镇光华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容某某,董事长。

上诉人马某某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2002)顺法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分别于2003年4月23日、5月8日询问了上诉人马某某的委托代理人汪长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认为:原告所诉系劳动合同追索劳动报酬争议,属于劳动法调整范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原告所诉被告欠2001年7月至同年12月的劳动报酬,于2002年11月20日向顺德市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确已超过仲裁申请期限,依法不受法律保护。据此,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的规定,判决:驳回原告马某某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承担。

上诉人马某某不服上述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认为:上诉人曾在被上诉人处工作,2002年初,上诉人辞工后,双方未立即结算拖欠的工资,只是口头约定以后有时间再回去核算。2002年7月3日,上诉人回被上诉人处核算未领的工资时,被上诉人的财务人员交付了2001年7月—12月的工资单并书面出具了欠(略).10元的单据。2002年9月7日,上诉人根据被上诉人财务人员的通知回去签领了2000元,并被告知以后逐月支付。2002年10月底,上诉人因未得到收款的通知,经查询方知被上诉人在2002年10月突然停产,并因货款纠纷被多个当事人起诉到顺德法院,生产设备已被查封。经多次催收无果,上诉人于2002年11月20日向顺德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了仲裁申请,仲裁委员会认为上诉人至2002年11月20日才以被上诉人拖欠2001年7月—12月的工资而申请仲裁,已超过申请期限为由不予受理。原审判决存在以下问题:一、认定事实不清。上诉人在2002年初辞工后,双方并未就欠薪的支付立即发生争议,2002年7月3日,双方对欠薪数额进行了核算,2002年9月7日,上诉人签领了2000元,双方并口头约定逐月支付,2002年10月因被上诉人停产被法院查封资产,未向上诉人继续支付欠薪,双方因此产生纠纷。原审对这一事实没有查明和确认,也没有明确劳动争议自何日发生,就贸然认为已超过仲裁申请期限,是不符合实际情形的。二、适用法律不当。《劳动法》第82条规定:“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85条规定“劳动争议发生之日”是指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上诉人认为,辞工时双方并未就欠薪的支付发生争议,2002年7月3日被上诉人确认了欠薪额,2002年9月7日上诉人收取第一笔欠薪时双方约定以后逐月支付,因被上诉人10月份突然停产及被查封而未继续支付欠薪,双方间的劳动争议也因此发生。现行劳动法规并未向强行规定辞工之日就是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而且本案中双方在半年后方核算欠薪数额并部分支付,本案中的争议发生日应当以被上诉人拒绝支付日为准。一审在未明确争议发生日的情况下,单纯引用司法解释的规定来判决驳回诉讼请求,在法律适用是不当的。综上所述,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判,依法改判。

上诉人在二审期间没有提交新证据。

被上诉人顺德市X路版有限公司在二审期间未作答辩,也没有提交新证据。

上诉后,查明:上诉人原受雇于被上诉人公司工作,在工作期间被上诉人没有向上诉人支付2001年7月—12月的工资,2002年7月3日被上诉人立据确认实欠被上诉人工资(略).10元,并于同年9月7日向上诉人支付2000元,尚有余款工资(略).10元未予支付。上诉人于2002年11月20日向顺德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仲裁委员会于2002年11月28日以上诉人的申诉超过受理期限为由作出(2002)顺劳仲字第X号不予受理案件仲裁通知,同日上诉人签收不予受理通知后,于2002年12月17日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

本院认为:虽然本案已经劳动仲裁程序,但本案实质上应为一般的债务纠纷。被上诉人以书面形式确认实欠上诉人工资(略).10元,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已从劳动法律关系转化为一般的民事法律关系,因履行协议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已不属于劳动争议的范畴,当事人向法院起诉前无需经过劳动仲裁的前置程序。

本案的诉讼时效应从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开始计算,也就是从被上诉人明确拒绝支付上诉人工资之日起才开始计算两年的诉讼时效。被上诉人虽然没有支付上诉人2001年7月—12月的报酬,但其一直未明确表示拒绝支付,在2002年7月3日确认实欠上诉人工资(略).10元后,于同年9月7日向上诉人支付2000元。上诉人认为其是在2002年10月发现被上诉人突然停产无法支付余下工资才知道权利受到侵害,由于被上诉人在诉讼期间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其明确拒绝支付工资的具体日期,也未对此作出答辩,故本院确认本案的诉讼时效从2002年10月被上诉人停产无法支付上诉人余下工资时起开始计算。

被上诉人顺德市X路版有限公司经原审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视为其放弃答辩和对上诉人所提供的证据进行质证和辩证的权利,本院对上诉人提供的证据依法予以确认。上诉人请求支付工资有理,本院予以支持,被上诉人应向上诉人返还尚未支付的工资(略).10元。至于经济补偿金的问题,由于本案属债务纠纷,故上诉人请求被上诉人按照劳动法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2559.50元的主张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予以驳回。

综上所述,原审判决对本案定性错误,应予纠正,上诉人上诉部分有理,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2002)顺法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被上诉人顺德市X路版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上诉人马某某支付所欠工资(略).10元。

三、驳回上诉人马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二审诉讼费合共100元,由上诉人马某某负担30元,被上诉人顺德市X路版有限公司负担7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麦洁萍

代理审判员麦嘉潮

代理审判员杨桂明

二○○三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罗凯原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668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