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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诉胡某某扶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渑池县人民法院

原告王某某,女,X年X月X日生。

委托代理人王某,河南锐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胡某某,男,X年X月X日生。

原告王某某诉被告胡某某扶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王某、被告胡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某某诉称,原、被告结婚已有五十余年,被告系杨村矿职工,现已退休。由于原、被告双方感情不和,经常发生矛盾,后经有关部门多次调解,被告每月付原告50元生活费,2007年再经调解,生活费涨到每月150元。2008年因原告患病,花费了巨大的医疗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部分医疗费,被告拒不支付。原告认为,夫妻之间有相互扶养的义务。为此原告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每月付其工资的一半700元及每月扶养费200元。

被告胡某某辩称,1、由于我与原告性格相差甚远,一直没有生活在一起。原告一直随大儿子、二儿子、三儿子、四儿子生活,我跟五儿子生活。由于原告身体不如以前,我的四个儿子就视为累赘,不愿赡养原告,因此他们要求我来照顾原告,由于我身患多种疾病,还需五儿子照顾,故我无法照顾原告生活。所以我就每月给原告150元生活费,对此我已经力所能及的尽到了自己的扶养义务。2、我现在每月收入只有1300元,我患糖尿病、颈椎病已多年,光每月吃药就用去700余元,加上日常生活支出,已所剩无几。并且法律规定孩子对父母应尽赡养义务,五个孩子均在杨村矿上班,每月收入都在3000元左右也有能力赡养原告,不能仅靠被告养活原告。综上应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告王某某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有,1、2009年11月16日英豪镇X村民委会员会证明一份;2、胡XX、胡XX、胡XX民、胡XX证明各一份。

被告胡某某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有,渑池县人民医院诊断书、CT报告单各一份。

本院依职权调取的证据有,义煤集团杨村煤矿退休办证明一份。

根据原、被告双方诉辩、举证、质证情况,本院认定以下案件事实:原、被告结婚已有五十余年,婚后生育五子一女,由于双方婚后感情不和,经常发生矛盾,长期分居生活。经有关部分调解,被告每月付原告50元生活费,后经调解涨至每月150元。2008年原告患病住院。期间,被告未支付过原告医疗费。后原告诉至本院,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每月付其工资的一半700元及每月扶养费200元。

另查,被告系杨村煤矿退休职工,现月收入1517.90元。

本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原、被告双方在夫妻存续期间具有相互扶养义务。本案中,原告王某某系农民,无固定工作及固定收入,被告做为退休职工,有固定收入,每月1517.90元,因此,原告请求被告履行扶养义务,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但考虑到原告现在每月需服用药品,扶养费数额可略高于2009年河南省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原告请求被告每月付其工资的一半700元及每月扶养费200元,数额过高,对其过高部分本院不予支持。经调解无效。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胡某某自2009年12月开始,每月向原告王某某支付扶养费422元。2010年6月之前的费用,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以后每月支付一次。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胡某兴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

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逾期不上诉,则本判决生效,双方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否则,本院将依据当事人申请或审判庭的移送予以强制执行。当事人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五条之规定,在二年期限内申请执行,逾期不申请,则视为放弃权利。

审判长杨爱霖

审判员彭治军

代理审判员王某刚

0一0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林皓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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