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3)佛中法民二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佛山市X镇深发童服制衣厂,住所地佛山市禅城区X镇大富制衣城内。
法定代表人冯某某,该厂厂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佛山市张槎下朗英二塑料厂,住所地佛山市禅城区X镇下朗英二工业区内。
法定代表人江某。
上诉人佛山市X镇深发童服制衣厂不服广东省佛山市石湾区人民法院(2003)佛石法民二初第X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双方口头约定如发生纠纷,由佛山市城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原审裁定,本案移交该院管辖。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经查明,本院认为:佛山市X镇深发童服制衣厂称与佛山市X镇下朗英二塑料厂口头约定如发生纠纷,由佛山市城区人民法院管辖,该主张没有证据佐证,并未经对方确认,本院不予采信;另双方住所地均在原佛山市石湾区,若该约定成立,也违反法律规定。综上,佛山市X镇深发童服制衣厂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予以驳回。因行政区域变更,原佛山市石湾区与原佛山市城区合并为佛山市禅城区,故本案应由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管辖。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八条,裁定如下:
一、驳回佛山市X镇深发童服制衣厂的上诉请求;
二、本案移交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管辖。
二审案件受理费200元,由上诉人佛山市X镇深发童服制衣厂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许育平
代理审判员吴行政
代理审判员廖兴
二○○三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肖建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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