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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张槎镇深发童服制衣厂诉佛山市张槎下朗英二塑料厂管辖权异议案

时间:2003-04-22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3)佛中法民二终字第282号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3)佛中法民二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佛山市X镇深发童服制衣厂,住所地佛山市禅城区X镇大富制衣城内。

法定代表人冯某某,该厂厂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佛山市张槎下朗英二塑料厂,住所地佛山市禅城区X镇下朗英二工业区内。

法定代表人江某。

上诉人佛山市X镇深发童服制衣厂不服广东省佛山市石湾区人民法院(2003)佛石法民二初第X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双方口头约定如发生纠纷,由佛山市城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原审裁定,本案移交该院管辖。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经查明,本院认为:佛山市X镇深发童服制衣厂称与佛山市X镇下朗英二塑料厂口头约定如发生纠纷,由佛山市城区人民法院管辖,该主张没有证据佐证,并未经对方确认,本院不予采信;另双方住所地均在原佛山市石湾区,若该约定成立,也违反法律规定。综上,佛山市X镇深发童服制衣厂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予以驳回。因行政区域变更,原佛山市石湾区与原佛山市城区合并为佛山市禅城区,故本案应由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管辖。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八条,裁定如下:

一、驳回佛山市X镇深发童服制衣厂的上诉请求;

二、本案移交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管辖。

二审案件受理费200元,由上诉人佛山市X镇深发童服制衣厂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许育平

代理审判员吴行政

代理审判员廖兴

二○○三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肖建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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