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莫某甲与佛山市三水区北江大堤管理处、佛山市三水区大塘镇连窖村民委员会、佛山市三水区大塘镇连窖村民委员会前街村村民小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

时间:2006-06-02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6)佛中法民一终字第281号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6)佛中法民一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莫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江海华,广东法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佛山市三水区北江大堤管理处(以下简称北江大堤管理处),住所地:佛山市三水区X街X路X号。

法定代表人黄某某,该管理处主任。

委托代理人梁东升,广东君之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佛山市三水区X镇X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连窖村委会),住所地:佛山市三水区X镇X村。

法定代表人罗某某,该村委会主任。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佛山市三水区X镇X村民委员会前街村X组(以下简称前街村X组),住所地:佛山市三水区X镇X街村。

负责人莫某乙,该村X组长。

共同委托代理人莫某新,佛山市三水区X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莫某甲因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2005)三法民壹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认定:2005年2月3日,原告与被告前街村X组签订鱼塘承包合同,由原告承包经营前街村一队沙凼鱼塘,承包期间二年,从2004年农历十二月三十日起算。每年承包金6000元。2001年12月7日莫某明与前街村四队签订土地承包合同由其承包谭仔角黄某开荒地,承包期间从2002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0日,总包金500元,2004年4月5日莫某明将谭仔角黄某开荒地以总承包金(略)元价格转让给原告承包。2005年4月30日被告前街村X组与莫某杰签订租赁土地合同,将土名谭仔角低洼地鱼塘填土后出租给莫某杰,出租面积10.89亩,其中,前街村新沙队占3.45亩、前街村三队占7。44亩。租赁期间从2005年5月1日至2020年4月30日。2005年6月13日被告北江大堤管理处在原告的申诉回复中承认“填土过程中没有考虑到通往塘九线过路X排水通道,以致公路部门新建的过路涵堵塞,直接导致积水无法从这一主要历史出口排出,造成农作物受浸”。北江大堤大塘堤段加固工程是在2004年9月10日经相关职能部门验收合格。2005年11月10日三水区气象台出具书面日雨量记录表证实2005年5月6日和10日大塘地区暴雨天气。

原审判决认为:原告诉称被告的共同行为造成原告承耕鱼塘和土地被淹浸并造成经济损失,所讼争的是财产损害赔偿性质的法律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除该规定第四条特殊侵权诉讼适用举证责任倒置的外,应按照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的规定,即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向法庭提供证据。否则“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案中原告虽然举证存在承耕种养殖经济作物受淹浸,以及被告北江大堤管理处亦进行了加固工程和被告前街村X组有对低洼地鱼塘填土利用的事实,但这些行为与原告承耕地养殖场被淹浸受损,并未表明两者有相当因果关系。而且,关键是在此情况下,原告不能举证经法定的鉴定评估部门认可的损害与被告单独和共同的行为有相当或必然的因果关系的鉴定证明以及损失范围和数额的合法性和合理性证明。由于在普通侵权诉讼中原告举证因果关系证明和损害事实是其法定的证明责任,现原告举证不能,应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故对原告诉请被告侵权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缺乏事实和法律根据,原审法院不予支持。对被告辩解在没有法定职能部门提供鉴定因果关系结论之前不应认定损害与被告的行为存在因果关系,对该辩解,符合法律规定,应予采纳。由于原告不能证实被告有侵权行为和两者间的因果关系,故对原告的经济损失在没有相关损失有效凭证佐证的前提下亦不再作估算认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676元由原告负担。

上诉人莫某甲不服上述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有关上诉人承包的前街村一队沙凼塘及谭仔角黄某开荒地是位于(三水)北江大堤和清(远)三(水)公路之间,其特殊的地势决定了必须通过相邻的土地进行排水,事实上该片土地历史上已经形成一条自南向北偏东的排水渠,这条排水渠是历经多年实际情况证明其有效地保卫上述地带免受水害的唯一引水通道。这条排水渠通过前街村X组的一个位于(清三)公路边的7亩多的鱼塘将水引到邻近的涵道向东低谷排走,这一涵道在清三公路建设时由专业人才经过勘探设计而成的,充分考虑西边大片土地的排水问题。2005年3月起这7亩多的鱼塘被前街村X组填堵死,当时上诉人已经向其提出妥善处理排水问题的相关事宜,多次建议其在填土时修建暗渠(参照清三公路X路涵道)连接排水渠、涵道,但遭到其无理拒绝。事实上,上诉人的果园与被上诉人的鱼塘基于地理位置上的毗邻,相互之间有相邻权,这一相邻权不是一朝一夕形成的,而是经过历史确认的,村委会、村X组作为农业单位相当清楚知道排水对种植业的重要作用。对以上事实原审法院并没有认定,请求二审时加以认定。本案中上诉人果园的唯一排水通道被完全堵死,使其不能进行正常排水,引起果园积水,是造成果树死亡的唯一原因。在土地使用过程中,相邻方违反相邻关系中应有限制地使用土地的法律规定,在未妥善处理上诉人果园排水问题的情况下,擅自将鱼塘填平出租,导致该果园无法排水而造成损失,其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及相邻关系的性质、特征,处理相邻关系应遵循“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的原则。违反规定,给相邻方造成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原审法院没有适用相关法律,是适用法律不当,请二审法院予以纠正。综上,请求:1、撤销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2005)三法民壹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2、判决支持上诉人莫某甲在原审中提出的诉讼请求。

被上诉人北江大堤管理处答辩称:一、“北江大堤”全部工程是按照国家规定设计、施工,并且经过权威部门验收合格后交付使用的,没有侵犯任何人的权益。“北江大堤”加固达标项目工程是省委、省政府十大民心工程之一,本案讼争地点属“北江大堤”大塘堤段,该堤段是2004年3月完工并经权威部门验收合格后交付使用,该堤段的完工对当地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在抗洪防灾方面起到了巨大的保护作用,稳定、安定了社会秩序,是一项千秋功业。该工程是在原有堤段基础上进行加固维修,没有改变局域面积,没有改变雨水的流向,没有侵犯任何人的权益。莫某甲是2004年4月才承包的果场、鱼塘,是在加固达标工程完工之后,故其起诉北江大堤管理处无理。二、莫某甲承包的果场、鱼塘被浸,是其自身的排水系统排水能力有限以及今年5、6月份大雨水自然灾害引起的,与被上诉人的“北江大堤加固达标工程”没有任何因果关系。从讼争地点现场考察情况看,莫某甲承包的土地、鱼塘是处在该地段的最低处,所有雨水都将汇集在低洼处,其自身排水系统排水能力不足,加上今年5、6月份的特大雨水,是造成讼争土地、鱼塘被浸的根本原因,与被上诉人的“北江大堤加固达标工程”没有任何因果关系。莫某甲在上诉状中诉称的排水鱼塘不是被上诉人的管理范围和使用,也不是北江大堤管理处填埋的,其起诉北江大堤管理处没有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三、莫某甲向法庭提出的经济损失没有有效证据证实。莫某甲提供的损失单据均是个人收条及收据,没有法定凭据证实,缺乏真实性,不可采信。综上所述,请求二审法院维持一审判决。

被上诉人连窖村X街村X组答辩意见与被上诉人北江大堤管理处一致。

上诉人莫某甲在二审举证时补充提交大塘镇信访办出具的说明原件一份,各被上诉人均对其真实性有异议,同时也认为超出了法定的举证期限,且该材料的内容只是政府到现场处理的一个记录,不能证明上诉人所说的情况。因在一审中,上诉人莫某甲已提交了该说明的复印件,故该说明属于一审时已提交的证据,未超出法定的举证期限,本院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予以采信。

各方当事人在二审期间未向本院提交任何新证据。

经审查,本院对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予以确认。另查明:根据现场照片及现场勘查得知,因历史原因,通过塘九线过路涵洞的自然形成的排水通道是上诉人莫某甲所承包耕地、养殖场排除积水的主要出口之一,这段历史自然形成的排水通道由沟渠、当地俗称“谭仔角低洼地鱼塘”的水塘及塘九线过路涵洞相互连接而形成,上述“谭仔角低洼地鱼塘”被前街村X组于2005年4月填土利用,2005年5月上诉人莫某甲所承包耕地、养殖场被水淹浸,庭审中,各方当事人对此事实均予认可。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如下:(一)、被上诉人北江大堤管理处对北江大堤所进行的加固工程与上诉人莫某甲所承包耕地、养殖场被水淹浸受损之间有无因果关系;(二)、被上诉人前街村X组对低洼地鱼塘进行填土利用的行为与上诉人莫某甲所承包耕地、养殖场被水淹浸受损之间有无因果关系;(三)、本案三位被上诉人是否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及所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

根据现场照片及现场勘查得知,北江大堤管理处对北江大堤进行的加固工程已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该工程是在原有堤段基础上进行加固维修,没有改变原有的堤防面积与水流方向,故该加固工程与上诉人莫某甲所承包耕地、养殖场被水淹浸受损之间没有因果关系。因被上诉人前街村X组对“谭仔角低洼地鱼塘”的填土阻断了历史自然形成的排水通道,该排水通道是上诉人莫某甲所承包耕地、养殖场排除积水的主要出口,该排水通道被阻断使上诉人莫某甲无法正常排出积水,故被上诉人前街村X组对“谭仔角低洼地鱼塘”进行填土利用的行为与上诉人莫某甲所承包耕地、养殖场被水淹浸受损之间有一定的因果关系。

被上诉人前街村X组与上诉人莫某甲在使用相邻土地的过程中本应正确处理有关截水、排水、通行、通风等方面的相邻关系,但被上诉人前街村X组阻断了历史自然形成的排水通道的行为,妨碍了上诉人莫某甲相邻权的正常行使,导致无法正常排出积水这一因素成为上诉人莫某甲所承包耕地、养殖场被水淹浸的原因之一。由三水区气象台出具的书面日雨量记录表证实2005年5月6日和10日大塘地区暴雨天气的事实,该地暴雨是导致上诉人莫某甲所承包的处于低洼地的耕地、养殖场被水淹浸受损的另一主要原因,故被上诉人前街村X组应对上诉人莫某甲所承包耕地、养殖场被水淹浸受损负担相应的部分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前街村X组作为其他组织被追加为本案当事人,且前街村X组具有一定的财产,故其应首先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其不能承担的不足部分由连窖村委会承担补充清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的规定,本院对上诉人莫某甲提出恢复排水设施并赔偿经济损失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虽然本案各方当事人对上诉人莫某甲所承包耕地、养殖场被水淹浸这一事实均无异议,但因上诉人莫某甲不能举证证明其所承包耕地及养殖场被水淹浸受损的确切损失,且被上诉人前街村X组仅应对该损失负担部分的赔偿责任。故本院根据各方当事人实际情况及该耕地及养殖场受损的实际情况酌定由被上诉人前街村X组承担赔偿责任(略)元,该款由被上诉人连窖村委会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综上,原审判决事实认定清楚,但法律适用错误,处理结果不当,本院依法予以纠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第五条、第八十三条、第一百三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2005)三民法壹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被上诉人佛山市三水区X镇X村民委员会前街村X组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上诉人莫某甲支付赔偿款(略)元,被上诉人佛山市三水区X镇X村民委员会对该赔偿款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三、被上诉人佛山市三水区X镇X村民委员会前街村X组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恢复该涉案历史自然形成的排水通道(由沟渠、当地俗称“谭仔角低洼地鱼塘”的水塘及塘九线过路涵洞相互连接形成)原有的排水能力;

四、驳回上诉人莫某甲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4676元,由上诉人莫某甲负担3676元,由被上诉人佛山市三水区X镇X村民委员会前街村X组及被上诉人佛山市三水区X镇X村民委员会共同负担10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4676元,由上诉人莫某甲负担3676元,由被上诉人佛山市三水区X镇X村民委员会前街村X组及被上诉人佛山市三水区X镇X村民委员会共同负担100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吴健南

代理审判员徐立伟

代理审判员林波

二00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邱雪碧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551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