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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南海市盐步支行与南海银联高科技实业投资有限公司盐步发电厂、南海银联高科技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南海市盐步经济发展总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案

时间:2003-04-14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3)佛中法民二初字第114号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3)佛中法民二初字第X号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南海市盐步支行,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X镇盐步大道。

负责人雷某某,行长。

委托代理人韦某、董某某,均是中国农业银行南海市支行工作人员。

被告南海银联高科技实业投资有限公司盐步发电厂,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盐步大道。

负责人胡某某,厂长。

委托代理人刘永潮,南海市盐步经济发展总公司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

被告南海银联高科技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盐步大道X号。

法定代表人黄某某,董某长。

委托代理人刘永潮,南海市盐步经济发展总公司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

被告南海市盐步经济发展总公司,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X路。

法定代表人黎某某,董某长。

委托代理人刘永潮,南海市盐步经济发展总公司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

被告南海银联高科技实业投资有限公司盐步造纸厂,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X镇X村。

负责人彭某某,厂长。

委托代理人刘永潮,南海市盐步经济发展总公司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南海市盐步支行为与被告南海银联高科技实业投资有限公司盐步发电厂(以下简称发电厂)、南海银联高科技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联公司)、南海市盐步经济发展总公司(以下简称发展总公司)、被告南海银联高科技实业投资有限公司盐步造纸厂(以下简称造纸厂)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03年4月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03年4月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0年12月28日原告与发电厂和发展总公司签订了1份(粤南盐)农银高抵字2000第X号《最高额抵押合同》,约定由贷款人向借款人发放最高限额不超过人民币250万元的贷款,由发展总公司提供其位于南海市X镇路(工程师宿舍楼)3、4、X号楼的房地产作为抵押担保(房产证号:粤房地证字第(略)、(略)、(略)号;地号:(略);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南国用字97第(略)号)。合同签订后,原告分别于2002年3月22日、2002年3月25日与发电厂(经银联公司董某会的授权)签订了(粤南盐)农银借字2002第X号、X号《借款合同》,并于2002年3月22日和2002年3月25日分别向发电厂发放人民币贷款160万元和85万元,贷款到期日均为2002年11月30日,年利率均为5.841%,按月付息。

2001年5月17日原告与发电厂和发展总公司又签订了1份(粤南盐)农银高抵字2001第X号《最高额抵押合同》,约定由贷款人向借款人发放最高限额不超过人民币420万元的贷款,由发展总公司提供其位于南海市X镇花果场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为抵押担保(地号:(略);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南国用字97第(略)号)。合同签订后,原告于2002年5月21日与发电厂(经银联公司董某会的授权)签订了(粤南盐)农银借字2002第X号《借款合同》,并于当天向发电厂发放人民币贷款420万元,贷款到期日为2003年4月20日,年利率均为5.841%,按月付息。

2002年6月13日原告与发电厂和造纸厂签订了1份(粤南盐)农银高抵字2002第X号《最高额抵押合同》,约定由贷款人向借款人发放最高限额不超过人民币200万元的贷款,由造纸厂提供其位于南海市X村厂区的房地产作为抵押担保(地号:(略);房产证号:粤房证字第(略)、(略)、(略)、(略)-(略)号)。合同签订后,原告于2002年6月25日与发电厂(经银联公司董某会的授权)签订了(粤南盐)农银借字2002第X号《借款合同》,并于当天向发电厂发放人民币贷款200万元,贷款到期日为2002年6月20日,年利率均为5.841%,按月付息。

上述4笔贷款共人民币865万元发放后,发电厂于2002年12月21日即开始欠息,到2003年3月20日止,发电厂共欠原告贷款利息(略).60元。原告与发电厂、发展总公司、造纸厂签订的《最高额抵押合同》和《借款合同》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原告已依《借款合同》的约定向发电厂履行了发放贷款的义务,但发电厂没有依合同约定还本付息,其行为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根据《借款合同》的约定和《贷款通则》第七十一条第五款的规定,贷款人可以提前收回全部贷款。发电厂和造纸厂是银联公司设立的没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故银联公司应对发电厂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对造纸厂提供的抵押物应在抵押担保责任范围内承担抵押担保责任,发展总公司以其提供的抵押物在抵押担保责任范围内承担抵押担保责任。为此请求判令:1、发电厂立即向原告清偿借款本金人民币865万元,利息(略).60元(暂计至2003年3月20日)两项合计人民币(略).60元;2、银联公司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清偿责任;3、原告对处分发展总公司和造纸厂提供的抵押物所得款项享有优先受偿权;4、四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原告在诉讼中提出如下证据:

1、(粤南盐)农银高抵字(2000)第X号《最高额抵押合同》、房地产抵押清单3份、房地产他项权证;(粤南盐)农银借字(2002)第X号《借款合同》、(粤南盐)农银借字(2002)第X号《借款合同》、中国农业银行借款凭证2份、授权委托书;

2、(粤南盐)农银高抵字(2001)第X号《最高额抵押合同》、房地产抵押清单1份、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粤南盐)农银借字(2002)第X号《借款合同》、中国农业银行借款凭证1份、授权委托书;

3、(粤南盐)农银高抵字(2002)第X号《最高额抵押合同》、房地产抵押清单7份、房地产他项权证;(粤南盐)农银借字(2002)第X号《借款合同》、中国农业银行借款凭证1份、授权委托书;

4、欠息流水单4份。

被告发电厂、银联公司、发展总公司、造纸厂均确认原告诉请属实。

被告发电厂、银联公司、发展总公司、造纸厂在诉讼中均没有举证。

因被告对原告诉称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均没有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各方当事人在本院受理案件后,开庭审理前,因案件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经充分协商一致后向本院提交了书面的调解协议:

一、被告造纸厂确认至2003年3月20日止,尚欠原告贷款本金人民币865万元,利息(略).60元,在被告发电厂的财产不足清偿时,由被告银联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原告同意被告发电厂于协议生效之日起5日内将上述欠款清偿给原告。逾期不能清偿的,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同期贷款利率双倍计付利息。

二、被告发展总公司以其位于南海市X镇路(工程师宿舍楼)3、4、X号楼的房地产作为发电厂欠原告245万元贷款本息的抵押担保(房产证号:粤房地证字第(略)、(略)、(略)号;地号:(略);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南国用字97第(略)号);以其位于南海市X镇花果场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为发电厂欠原告420万元贷款本息的抵押担保(地号:(略);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南国用字97第(略)号);如发电厂不能依本协议第一项约定清偿欠款,原告可就上述抵押物的处理所得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被告造纸厂和银联公司以其位于南海市X村厂区的房地产作为发电厂欠原告200万元贷款本息的抵押担保(地号:(略);房产证号:粤房证字第(略)、(略)、(略)、(略)-(略)号)。如发电厂不能依本协议第一项约定清偿欠款,原告可就上述抵押物的处理所得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原告同意被告发展总公司、造纸厂和银联公司在原告的监督下处置其抵押给原告的抵押物[1、位于南海市X镇路(工程师宿舍楼)3、4、X号楼的房地产作为发电厂欠原告245万元贷款本息的抵押担保(房产证号:粤房地证字第(略)、(略)、(略)号;地号:(略);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南国用字97第(略)号);2、位于南海市X镇花果场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为发电厂欠原告420万元贷款本息的抵押担保(地号:(略);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南国用字97第(略)号);3、位于南海市X村厂区的房地产作为发电厂欠原告200万元贷款本息的抵押担保(地号:(略);房产证号:粤房证字第(略)、(略)、(略)、(略)-(略)号)],所得款项在各自抵押责任范围内用于归还被告发电厂欠原告的贷款本息。处理抵押物的期限为协议生效后1个月。

五、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略)元由被告发电厂、银联公司、发展总公司、造纸厂承担。

六、协议自各方当事人签收法院根据协议制作的调解书之日起生效。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黄某生

代理审判员刘子平

代理审判员陈强

二○○三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钟焕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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