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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新中法执复字第16号执行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复议人(申请执行人)王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生。

被执行人封丘县文岩渠管理段。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段长。

申请复议人王某某不服河南省封丘县人民法院(2009)封法执字第X号执行裁定书,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执行法院认为,在王某某申请执行封丘县文岩渠管理段一案中,封丘县文岩渠管理段具有独立事业单位法人资格,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申请执行人要求追加封丘县水利局为被执行人没有法律依据。

申请复议人称,封丘县文岩渠管理段是封丘县水利局的下属单位,其经济开支、工程款项等等都由封丘县水利局调拨,其所管辖的河道内土地承包费以前一直都由封丘县水利局收取,故申请复议人认为追加封丘县水利局为被执行人合情合理。请求撤销河南省封丘县人民法院(2009)封法执字第X号执行裁定书。

本院查明,封丘县文岩渠管理段具备事业单位法人资格。

本院认为,封丘县文岩渠管理段具有独立事业单位法人资格,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申请执行人要求追加封丘县水利局为被执行人没有法律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复议人王某某的复议请求,维持河南省封丘县人民法院(2009)封法执字第X号执行裁定书。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朱德民

审判员安利军

审判员程俊林

二○一○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王某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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