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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某某非法拘禁、绑架案

时间:2003-03-11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3)江中法刑初字第11号

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03)江中法刑初字第X号

公诉机关广东省江门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梁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广东省恩平市,汉族,文化程度高中,无业,住(略)。2002年7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6日被逮捕。现押于开平市看守所。

辩护人郑某某,广东协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广东省江门市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梁某某犯绑架罪、非法拘禁罪,于2003年1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公诉机关以事实和证据发生变化为由,撤回对被告人梁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撤回对被告人梁某某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公诉机关撤回对被告人梁某某的起诉。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张马加

审判员陈汉锡

审判员张永雄

二○○三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冯争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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