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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罗某某、邹某某专利侵权纠纷案

时间:2003-03-07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2)佛中法民三初字第143号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2)佛中法民三初字第X号

原告广东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顺德北滘镇X路。

法定代表人何某某,董事局主席。

委托代理人王晓春、张某某,均是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告罗某某,恒声电器经营部业主,经营地址南海广佛塑料城中心停车场D29档。

被告邹某某,男,身份证号码:(略),住(略),系中山市X镇安蜜尔电器燃具厂(以下简称安蜜尔厂)业主。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罗某某、邹某某专利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广东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03年3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广东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是其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诉讼。

案件受理费4510元,减半收取为2255元,财产保全费1270元,合计3525元由原告广东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长黄烈生

审判员杨帆

代理审判员黎之燕

二00三年三月七日

书记员邱程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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