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3)佛中法民二初字第X号
原告佛山市工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禅城区X路经华大厦27-X楼。
法定代表人梁某某,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黎某某,该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龙卫铭,北京市慧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佛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禅城区X镇陶城大厦。
法定代表人苏某甲,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旷某某,该公司职员。
被告广东佛陶集团石湾美术陶瓷厂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禅城区X镇X路X号。
法定代表人霍某乙。
被告广东佛陶集团赛纳陶瓷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禅城区X镇X路X号。
法定代表人霍某丙。
被告广东佛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石湾建华陶瓷厂,住所地佛山市禅城区X镇X路X号。
法定代表人陈某某。
被告广东佛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石湾建筑陶瓷厂,住所地佛山市禅城区X镇X路X号。
法定代表人苏某丁。
被告广东佛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国陶瓷厂,住所地佛山市禅城区X镇X路X号。
法定代表人陈某某。
被告广东佛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石湾工业陶瓷厂,住所地佛山市禅城区X镇X路X号。
法定代表人苏某丁。
经审理查明,2002年5月27日,原告与被告广东佛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三份借款合同,广东佛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原告借款(略).14元,约定借款期限一个月,免收资金占用费;同时由广东佛陶集团石湾美术陶瓷厂有限公司、广东佛陶集团赛纳陶瓷有限公司、广东佛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石湾建华陶瓷厂、广东佛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石湾建筑陶瓷厂、广东佛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国陶瓷厂、广东佛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石湾工业陶瓷厂提供担保。借款期限届满后,广东佛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未能按时归还借款。原告遂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广东佛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确认拖欠原告佛山市工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借款本金(略).14元。
二、被告广东佛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协议生效后20日内归还首期50万元,余款于每季末归还50万元(2003年6月30日前为第一次还款的季末),直到全部清还为止。被告广东佛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承诺借款在未归还期间按商业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付利息,并在每季末归还本金前先清还利息;如有任何一期未能按时归还,原告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或按市值(评估价)将其商标所有权抵偿给原告。
三、作为担保人的被告广东佛陶集团石湾美术陶瓷厂有限公司、广东佛陶集团赛纳陶瓷有限公司、广东佛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石湾建华陶瓷厂、广东佛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石湾建筑陶瓷厂、广东佛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国陶瓷厂、广东佛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石湾工业陶瓷厂确认被告广东佛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借款本金和上述分期还款的办法及利息计付方法,并承诺继续承担被告广东佛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还款付息的连带保证责任,同意被告广东佛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如有任何一期未按时归还,原告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或按市值(评估价)将其商标所有权抵偿给原告。
四、原告同意上述被告的还款计划及利息计算方法,同意在调解书生效及收到被告广东佛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期还款后,向人民法院申请解封已冻结的全部被告的租金收入。
五、本案全部案件受理费及保全费用共(略)元,由被告广东佛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该款项在本调解书生效后,与首期款项一起支付给原告。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姚宏平
代理审判员刘子平
代理审判员李蔚婕
二○○三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钟焕英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