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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谢某某诉被告陆某某、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衡阳县人民法院

原告谢某某,女,X年X月X日生。

被告陆某某,女,X年X月X日生。

被告王某某,男,X年X月X日生。

原告谢某某与被告陆某某、王某某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09年12月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由审判员王某学担任审判长,审判员刘柏丹、杜金利参审,于2010年3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原告谢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陆某某、王某某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谢某某诉称,被告陆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系夫妻关系。2008年1月8日,被告陆某某出具借条向我借款人民币x元,并承诺于2008年4月底前还清。到期后,我多次向被告陆某某催收,她均以种种借口为由,拒不偿还借款,现为逃避债务,举家外迁,杳无音讯。为此,特提起诉讼,要求二被告偿还借款本金x元及逾期付款利息x元,并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原告提供了以下证据:

2008年1月8日,被告陆某某向原告谢某某出具的借条1份,借条写明今借到谢某某人民币x元,限期2008年4月底前还清,以证实被告陆某某向原告借款x元。

被告陆某某、王某某未提出答辩意见,亦未提供证据。

对于原告提供的证据,本院经庭审核实认为,该证据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可以作为本案定案依据,应予确认。

经审理查明,被告陆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系夫妻关系。2008年1月8日,被告陆某某因企业需要资金周转,向原告谢某某出具借条借款人民币x元,限期2008年4月底前还清。到期后,经原告谢某某多次催收,被告陆某某未偿还借款分文,现举家外迁,下落不明。截至2010年3月30日止,按银行现行一年期贷款利率4.425‰计算逾期付款利息为x元。为此,原告特提起诉讼,要求二被告偿还借款本金x元及逾期付款利息x元,并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被告陆某某的借条等证据材料和原告当庭陈述所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该案系民间借贷纠纷。被告陆某某出具借条向原告谢某某借款,却未依约按期偿还借款,后经原告谢某某多次催收,仍未偿还分文借款,而该笔借款是被告陆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的夫妻共同债务,故被告王某某依法亦应承担共同清偿责任,为此,原告谢某某诉请被告陆某某、王某某偿付借款及逾期付款利息,并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依法应予支持。被告陆某某、王某某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自己的抗辩权利和举证权利,由此造成的不利后果,由被告陆某某、王某某承担,本案依法应缺席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八十七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陆某某、王某某应偿付所欠原告谢某某借款本金x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x元(利息从2008年5月1日起按月利率4.425‰计算至2010年12月4日止,后段另计),限判决生效日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500元,,邮政专递费100元,公告费400元,合计3000元,由被告陆某某、王某某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王某学

审判员刘柏丹

审判员杜金利

二○一○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彭艳君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三十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二百二十九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十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八十四条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

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

第八十七条债权人或者债务人一方人数为二人以上的,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当事人的约定,享有连带权利的每个债权人,都有权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负有连带义务的每个债务人,都负有清偿全部债务的义务,履行了义务的人,有权要求其他负有连带义务的人偿付他应当承担的份额。

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判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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