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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石湾银鹏建筑陶瓷厂与佛山市远泰陶瓷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欠货款纠纷案

时间:2003-02-17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3)佛中法民二终字第71号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3)佛中法民二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佛山市石湾银鹏建筑陶瓷厂,住所地佛山市禅城区X镇莲塘。

法定代表人何某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佛山市远泰陶瓷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禅城区X路X号东建大厦X楼E室。

法定代表人巫某某。

诉讼代理人谢振宇,广东东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佛山市石湾银鹏建筑陶瓷厂因买卖合同欠货款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石湾区人民法院(2002)佛石法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原佛山市城区人民法院管辖。理由为:双方曾口头约定,诉讼时由被上诉人的住所地原佛山市城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佛山市石湾银鹏建筑陶瓷厂辩称,双方约定诉讼时由原佛山市城区人民法院管辖,但是,佛山市远泰陶瓷化工有限公司不予确认;并且,佛山市石湾银鹏建筑陶瓷厂不能提供相应的证据反驳佐证。因此,佛山市石湾银鹏建筑陶瓷厂的管辖权异议,因缺乏证据,理由不能成立。故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原佛山市石湾区的人民法院管辖,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二审案件受理费200元,由上诉人佛山市石湾银鹏建筑陶瓷厂承担。

审判长许育平

代理审判员叶仲

代理审判员欧阳建辉

二○○三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陈儒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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