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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马某某与被告陶某某民间借贷、买卖合同拖欠货款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

原告(反某被告)马某某。

委托代理人卢勇,河南同立律师事务所律师。系原告的特别授权代理人。

被告(反某原告)陶某某,男。

原告马某某与被告陶某某民间借贷、买卖合同拖欠货款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特别授权代理人到庭参加庭审诉讼;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按时到庭参加庭审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6年11月26日被告借原告现金900元,并立有借据,不久,被告又购买原告1台25寸海尔牌彩电,价格为800元,以上合计1700元。为此,原告起诉要求被告偿还上述欠款1700元及利息。

被告辩称,被告借原告款只有900元,1台海尔牌彩电是原、被告打赌时,被告赢的,其后,原告反某,原告的海尔牌彩电以800元的价格作给被告抵原告欠被告的债了。

被告反某某,1998年原告欠被告运某某、压某某等费用合计3300元,减去被告借、购原告合款1700元,原告尚欠被告1600元。被告反某要求原告支付上述1600元及同期同利率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利息。

经审理查明:2006年11月26日被告借原告现金900元,并给原告出具借条1份,内容是“今借马某某现金玖佰元正(900元)借款人:陶某某2006年11月X号”。其后,被告又购买原告1台25寸海尔牌彩电,价格为800元。后来,原告向被告追要上述款项合计1700元,被告未付。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辩称1台海尔牌彩电是原、被告打赌时,被告赢的,其后,原告反某,原告的海尔牌彩电以800元的价格作给被告抵原告欠被告的债了,但是,原告对此予以否认,被告也没有提供相关证据证实。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书证等相关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欠原告借款900元、购买1台海尔牌彩电货款800元合计1700元,事实清楚;被告虽辩称1台海尔牌彩电是原、被告打赌时,被告赢的,其后,原告反某,原告的海尔彩电以800元的价格作给被告抵原告欠被告的债了,但是,原告对此予以否认,被告也没有提供相关证据证实,据此,本院对被告的此项辩称不予支持;同时,被告在反某状中也明确承认借、购原告合款1700元。因此,原告要求被告偿还上述欠款1700元,其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由于原、被告之间没有约定利息,对于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按时到庭参加庭审诉讼,其反某按自动撤回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偿还原告欠款1700元;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某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田继生

审判员王乃芳

人民陪审员袁志伟

二○○九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代凤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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