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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某介绍卖淫案

时间:2003-01-27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3)南刑初字第96号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03)南刑初字第X号

公诉机关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周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于四川省南部县,住(略),2002年11月4日因本案被羁押,现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于2003年1月22日以南检刑诉字(2003)第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某某犯介绍卖淫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周某某于2002年8月11日晚上,在本区西樵山“金都”美容院工作时,接到男青年麦某某(已判刑)的电话称要找卖淫女到中兴酒店710房嫖宿,被告人周某某告知该美容院女工李某某,让她到上述710房准备卖淫,后因麦某李某满意而没有交易,之后被告人周某某介绍了另一女工钟某某,并陪同钟某710房后离开,钟某麦某定以400元价格卖淫一夜,嫖宿后麦某某拒付嫖资并抢劫了钟某财物。就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证人麦某某、李某某、钟某某的证言等证据;并认为,被告人周某某介绍他人卖淫,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介绍卖淫罪。

被告人周某某对公诉机关的指控供认不讳。

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周某某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介绍他人卖淫,其行为已构成介绍卖淫罪。被告人认罪态度好,对其酌情从宽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周某某犯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罚金一千元(刑期自2002年11月4日起至2003年6月3日止。罚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0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周某瑜

二○○三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黄丛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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