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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a等诈骗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a,化名刘b、郭a,男;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09年11月30日被取保候审,同年12月24日被刑事拘留,2010年1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闵行区看守所。

被告人林a,化名彭a,男;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09年12月24日被刑事拘留,2010年1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闵行区看守所。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闵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a、林a犯诈骗罪,于2010年5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刘a、林a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09年6月至8月间,被告人刘a化名刘b,伙同他人,在本市闵行区X路X弄X号X室,虚构上海A贸易有限公司招工的事实,以收取保险费、违约金等名义分别骗取前来应聘的被害人汪a、郭b、肖a、饶a、罗a、吕a、姚a、刘c、廖a、张a、何a、王a、杨a、魏a、宋a、伍a、曹a、吴a、郑a、刘d等人共计人民币7,000元。

2009年11月至l2月期间,被告人刘a化名郭a,被告人林a化名彭a,伙同他人,在本市闵行区X路X弄X号X室,虚构上海A船舶工程有限公司、A建筑有限公司招工的事实,以收取保险费、违约金等名义,分别骗取被害人李a、孙a、刘e、沈a、焦a、焦b、陈a、刘f、韩a、胡a、魏b、李b、谭a等人共计人民币5,350元。

2009年11月30日,被告人刘a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上述第一节事实,但在被公安机关取保候审后,仍继续实施诈骗活动。2009年12月24日,被告人刘a、林a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

到案后,被告人刘a退缴赃款人民币7,000元,被告人林a的家属代为退缴赃款人民币5,35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刘a、林a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汪a、郭b、肖a、饶a、罗a、吕a、姚a、刘c、廖a、张a、何a、王a、杨a、魏a、宋a、伍a、曹a、吴a、郑a、刘d、李a、孙a、刘d、沈a、焦a、焦b、陈a、刘e、韩a、胡a、魏b、李b、谭a等人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人蒋a的证言,公安机关的扣押物品清单、现场勘查笔录、工作情况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a伙同被告人林a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其中被告人刘a参与2次,共计人民币12,300余元;被告人林a参与1次,共计人民币5,300余元,均属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且部分属共同犯罪。被告人刘a对于第一节诈骗犯罪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确认。据此,为保障公民财产权利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刘a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12月24日起至2010年10月23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如数缴纳。)

二、被告人林a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12月24日起至2010年6月23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如数缴纳。)

三、扣押在案的人民币一万二千三百五十元发还各被害人。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通过本院书面上诉的,应将上诉状正、副本送(寄)往本院立案庭。

审判员贝冬梅

书记员顾菊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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