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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慧莲非法进行节育手术案

时间:2003-01-08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2)佛刑终字第508号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02)佛刑终字第X号

原公诉机关南海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被告人司慧莲(又名司某连),女,X年X月X日出生于安徽省宿松县,汉族,文化程度中专,住宿松县X乡X村直坝组,2002年8月9日因本案被羁押,同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6日被逮捕,现押于南海市看守所。

辩护人王某,广东万法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南海市人民法院审理南海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司慧莲犯非法进行节育手术罪一案,于2002年11月11日作出(2002)南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司慧莲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南海市人民法院认定,自1999年开始,被告人司慧莲在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情况下,便到非法经营的南海市盐步区大军营门诊部进行行医,2002年8月9日上午,被告人司慧莲在没有确诊病人另某某、孙某某属输卵管妊娠的情况下,非法为另、孙某行药物流产后的清宫手术,致另、孙某后大出血,造成另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孙某某受伤住院治疗的严重后果。认定以上事实的证据有:1、被害人孙某某的陈述,反映其接受被告人的清宫手术后,下腹部涨痛,难忍而要求转院;2、证人李某某的证言,证实案发当日孙某某到大军营门诊部接受清宫手术后转到盐步区医院住院治疗;3、证人康某某证言,证实其妻子另某某接受被告人的清宫手术后,见妻子脸色越来越苍白,妻子称心闷、腹痛难忍,但被人及大军营门诊部不同意转院治疗而报警,后来便强行将妻子抬出该门诊部而转到盐步区医院,但抢救无效死亡;4、证人曾某某、阮某某、彭某某的证言,均证实案发当日被告人为两名妇女做手术,后该两名妇女转到盐步区医院,其中一名妇女死亡;5、盐步区医院关于抢救另某某、孙某某的病历;6、另某某、孙某某的法医学鉴定书,证实另某某属异位妊娠破裂大出血死亡、孙某某属异位妊娠破裂大出血致失血性休克;7、南海市卫生局出具的证明,证实盐步区大军营门诊部及其全体人员均没有登记注册,也无资格为他人做药物流产等计划生育服务项目;8、南海市工商行政局出具的证明,证实盐步区大军营门诊部没有登记注册;9、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被告人的经过证明;10、赔偿协议书及收款收据,证实事发后大军营门诊部分别赔偿给孙某某(略)元、另某某的家属(略)元。

根据以上事实和证据,南海市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司慧莲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便擅自为他人进行终止妊娠手术,造成就诊人一人死亡、一人身体健康某损,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构成非法进行节育手术罪。辩护人辩称被告人的行为不同造成死者死死亡的直接原因,应适用情节严重的情形予以量刑,该辩护意见缺乏理据,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二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司慧莲犯非法进行节育手术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罚金一千元。

被告人司慧莲以原审认定事实不清,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

辩护人王某在辩护意见中提出:一、原审判决定罪有误;二、原审判决遗漏重要当事人;三、被告人所实施的清宫手术并非构成被害人死亡的直接原因;四、请求从轻处罚。

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法院所认定上诉人司慧莲犯非法进行节育手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上诉人司慧莲上诉提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经查,原审法院所认定上诉人犯非法进行节育手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于法无据,不予采纳。其辩护人提出原审判决定罪有误,认为上诉人的行为不应认定为“非法进行节育手术罪”,而应认定为“非法行医罪”。本院认为,从广义上讲非法进行节育手术的行为也是一种非法行医的行为。但法律明确规定了非法进行节育手术罪,就是为了突出保障计划生育政策的执行,体现了法律对特定对象,即与生育有关的人的特别保护。凡是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擅自实施了为他人进行节育复通术、假节育术、中止妊娠手术或者摘取宫内节育器等四种法定行为,情节严重的才构成非法进行节育手术罪。因此,本案中上诉人的行为完全符合该罪的构成要件,应认定为非法进行节育手术罪。对于辩护人提出“原审判决遗漏重要当事人”,本院认为,因非法进行节育手术罪不是单位犯罪,且本案中只有上诉人一人实施了非法进行节育手术的行为,没有其他共同参与人,辩护人提出辩护意见与案件事实不符。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所实施的清宫手术并非构成被害人死亡的直接原因”,没有证据支持。辩护人认为上诉人有“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经查,上诉人虽持有乡村医生证书和家庭接生员证书,但没有到当地卫生行政管理部门领取医生执行证书,尽管存在客观情况,上诉人主观上是有过错的;上诉人是被抓获到案的,没有自首情节,其较好的认罪态度可以作为量刑的酌定情节。

本院认为,上诉人司慧莲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便擅自为他人进行终止妊娠手术,造成就诊人一人死亡、一人身体健康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构成非法进行节育手术罪。上诉人提出的上诉理由与事实不符,没有证据支持,应予驳回。其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不符合法律的规定,不予采纳。南海市人民法院根据上诉人司慧莲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所作的判决,定罪及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单丽华

代理审判员罗祥远

代理审判员甘怀新

二○○三年一月八日

书记员周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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