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2)佛中法民二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南海市新南方陶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南海市狮山区华涌苦草岗。
法定代表人关某某,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桂平市顺发陶瓷原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桂平寻旺乡河南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徐某某,总经理。
上诉人南海市新南方陶瓷有限公司不服广东省南海市人民法院(2002)南民二初字第2363-X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驳回其对管辖权提出异议的上述裁定,将本案移送到佛山市城区人民法院审理。其主要理由是:双方当事人已口头约定如发生纠纷由佛山市城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属买卖合同纠纷,双方当事人无证据证明已签订书面合同,因此应依被告住所地确定管辖。本案原审被告住所地在南海市,而上诉人又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双方已达成由佛山市城区人民法院管辖的协议,故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不予采纳。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二审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南海市新南方陶瓷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温万民
审判员张秀丽
代理审判员罗耀
二○○二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梁碧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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