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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张某、项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原告上海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X路某号。

被告张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嘉定区X路某室。

被告项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X镇某号。

本院于2010年5月31日立案受理原告上海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某、项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至本院要求被告支付2008年7月至2009年2月、2010年4月至2010年5月的物业管理费人民币5400.86元、滞纳金人民币7241.68元,合计人民币x.54元。

原、被告诉前经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诉调对接中心调解,已达成了调解协议,要求法院出具民事调解书。经审查,该调解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确认如下:

被告张某、项某于2010年6月7日之前给付原告上海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管理费人民币3781.54元。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5元,由原告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俞皎

书记员陈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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