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中国深圳外轮代理有限公司与深圳市蛇口益荣船务有限公司船舶代理合同纠纷案

时间:2002-12-05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2)广海法初字第438号

广州海事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2)广海法初字第X号

原告:中国深圳外轮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蛇口工业大道联合大厦X楼。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黄某某、温某,中国深圳外轮代理有限公司职员。

被告:深圳市蛇口益荣船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南山区蛇口海昌大厦AX栋X室。

原告中国深圳外轮代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蛇口益荣船务有限公司船舶代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2年11月6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龚婕独任审理,于12月3日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黄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中国深圳外轮代理有限公司诉称:原告接受被告委托,于2000年11月至12月为被告提供“海供油23”轮8个航次、“海供油24”轮6个航次以及“海供油26”轮5个航次的船舶代理服务,垫付的港口使费和代理费共计36,305.2元。被告虽已确认,但至今仍未支付。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垫付的港口使费和代理费共计36,305.2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原告中国深圳外轮代理有限公司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1、关于益荣船务拖欠港口使费情况;2、业务委托函电;3、航次结算单;4、费用结算单签收登记表。

被告深圳市蛇口益荣船务有限公司没有答辩,也没有向本院提交证据。

被告没有答辩,也没有到庭应诉,应视为放弃答辩和对原告提供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原告提供的证据能够相互印证,本代理审判员予以采信。

经审理查明:2000年10月至12月,原告为被告提供了“海供油23”轮8个航次、“海供油24”轮6个航次以及“海供油26”轮5个航次的船舶代理服务,产生港口使费和代理费共计36,305.2元。被告对上述费用予以确认,但至今没有支付。

另,原告于2002年11月5日向本院提出海事请求保全申请,请求查封被告的银行帐户。本院作出(2002)广海法保字第66-X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了被告的银行帐户。

本代理审判员认为,本案是一宗船舶代理合同纠纷,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法可缺席判决。

原告接受被告委托进行船舶代理,原、被告之间成立船舶代理合同,该合同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原告为被告进行了19个航次的船舶代理服务,履行了合同义务,垫付的港口使费和代理费共计36,305.2元。被告有义务向原告支付上述费用,被告拒不支付上述费用属违约行为,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深圳市蛇口益荣船务有限公司向原告中国深圳外轮代理有限公司支付垫付的港口使费和代理费共计36,305.2元。

本案受理费1,462元、其他费用100元、海事请求保全受理费420元、执行费2,000元,共计3,982元,由被告负担。原告预交的上述费用,本院不另行清退,由被告迳付原告。

以上给付金钱义务,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龚婕

二○○二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曾惠芬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632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