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揭阳市东山区东阳街道办事处山东围经济联合社与王某某、揭阳市龙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征地补偿纠纷案

时间:2001-09-06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0)揭民初字第2号

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0)揭民初字第X号

原告:揭阳市东山区X街道办事处山东围经济联合社。住所地:东山区X村。

法定代表人:赖某某,主任。

委托代理人:陈某某,副主任。

委托代理人:潘培钊,揭阳市广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X号。

被告:揭阳市龙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东山区黄岐山庄内。

法定代表人:林某某,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孙德锋,广东粤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揭阳市东山区X街道办事处山东围经济联合社(下称山东围经联社)诉被告王某某、揭阳市南方房地产开发公司(下称南方房地产公司)征地补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0年5月12日召集各方当事人进行证据交换,并于2000年6月8日、7月11日、10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因南方房地产公司被改制为揭阳市龙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称龙启公司),故本院依据原告的申请和法律规定,追加龙启公司为共同被告。原告法定代表人及其委托代理人,被告龙启公司法定代表人及其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南方房地产公司在其存在期间,其法定代表人及其委托代理人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某某曾参加诉讼,但后阶段的庭审活动经传票传唤,没有出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1993年,被告王某某需要在东山区X村进行房地产开发,经与原告协商,拟征用原告土地320亩,双方于1993年6月18日签订了第一份补偿协议,约定征地补偿费每亩2.1万元,后由于上述补偿与实际差距太大,村民反映强烈,双方又于同月26日签订第二份协议,约定征地补偿费每亩11.25万元。同年12月30日,双方又签订了另一份协议,增加征地30亩,同时明确补偿标准以第二份协议的约定为准,对于国土部门付还的土地补偿费在补偿标准每亩11.25万元中抵除。协议签订后,原告协助被告办毕了相应的征地手续并将350亩土地交付被告开发建设,还按协议约定出地出资为被告开发建设铺设了一条水泥路,被告只付给原告征地补偿费420万元,其余便以资金紧缺为由拖欠,后来反说第二份协议约定的补偿标准太高,要按第一份协议约定的补偿标准计算。请求:(一)判令被告付还补偿款3517.5万元及违约金。(二)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原告对其陈某事实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的主要证据有:1.征地协议书三份及征地文件,证明双方签订协议的事实。2.收款收据,证明原告收到南方房地产公司征地补偿费420万元。3.建设水泥路协议书,证明修建水泥路的事实。4.《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证明双方协商征地补偿符合规定。5.用地红线图、国家标准地形图图式,证明讼争土地类型。6.东山国土局存档资料及其他乡村征地协议,证明同地区征地补偿价格。7.双方往来函件,市国土局报告,南方房地产公司函件,证明1998年有关部门调处双方纠纷的情况。8.南方房地产公司在工商局登记存档资料及电脑资料,证明南方房地产公司的性质,注册资金额等。9.龙启公司在工商局登记存档资料及电脑资料,证明龙启公司是由南方房地产公司改制而来。10.江奕元调查笔录,证明揭阳市人民检察院没有对南方房地产公司投入资金。11.工商局说明,证明党政机关所办经济实体办理脱钩方式。12.粤工商企字[2000]X号《关于认真做好党政机关与所办经济实体和管理的直属企业脱钩登记工作方面的通知》、粤办发[1993]X号《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我省党政机关与所办经济实体脱钩的若干规定〉的通知》,证明南方房地产公司是依政策进行脱钩。

王某某没有书面答辩。

南方房地产公司参加诉讼时答辩并反诉称:(一)山东围经联社诉称的有关征地事项系我公司与其协商并签订有关协议,与王某某个人无关,山东围经联社将王某某个人列为本案诉讼主体没有依据。(二)山东围经联社诉我公司应付其补偿款3517.5万元及违约金并无事实。1993年6月26日,我公司与山东围经联社签订一份征地协议,约定征地补偿费每亩11.25万元是事实,但榕城区范围内的土地管理自1993年3月1日起已全面实行统征,我公司与山东围经联社签订的协议均为无效协议。根据榕城区国土局于1993年12月25日与山东围经联社签订的征地协议约定,我公司已付清山东围经联社征地补偿费336万元,此外,还预付164万元清理场地费用,但山东围经联社收到预付款后并没有履行义务,故依法提出反诉,请求判令山东围经联社返还预付清理场地补偿款164万元。但南方房地产公司在本院书面通知确定的期限内没有缴纳反诉费。

南方房地产公司对其陈某事实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的主要证据有: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证明企业性质是全民所有制。2.榕城区人民政府复函、揭阳市国土局批复及征地协议各5份、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3份和划拨合同2份,证明南方房地产公司受让土地的程序合法。3.收款借条,证明预付了清理场地款。4.公告、粤经贸[2000]X号《转发国家关于下达军队武警部队和政法机关撤销及移交企业兼并破产撤销项目的通知》,证明揭阳市南方集团公司已撤销清算。

龙启公司在庭审中辩称:我公司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依法成立的,不是南方房地产公司改制的,原告申请追加我公司为被告系诉错主体。请求予以驳回。

龙启公司对其陈某事实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的主要证据有:1.揭市清算发(2000)X号《关于揭阳市政法机关撤销企业南方集团公司撤销项目实施的情况报告》等,证明揭阳市南方集团公司撤销清算含南方房地产公司在内,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申请报告、龙启公司章程、出资协议等,证明龙启公司是新成立公司,不是南方房地产公司改制的。3.揭阳市中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决议书,证明中城公司以土地使用权抵还林某某的欠款。

经过开庭质证,原告提供的征地协议及征地文件、双方往来函件、市国土局报告和南方房地产公司函件、南方公司在工商局登记存档资料和电脑资料、收款收据等南方房地产公司无异议。龙启公司在工商局登记存档资料和电脑资料等龙启公司无异议。南方房地产公司提供的粤经贸[2000]X号《转发国家关于下达军队武警部队和政法机关撤销及移交企业兼并破产撤销项目的通知》原告无异议。法庭调取的公安机关对林某某身份的证明,揭阳市国土局对讼争土地的有关证实、揭府国用(1999)字第X号国有土地使用证、(2000)揭中法经初字第X号、第X号民事调解书、(2000)揭中法执字第23、X号民事裁定书,原告及南方房地产公司和龙启公司均无异议。

另经审查:原告提供的1.1993年12月30日协议书内容表述的“1993年6月27日签订协议书”,根据原告的陈某和南方房地产公司的答辩及其他相关证据证实,应确认为“1993年6月26日签订协议书”。2.江奕元的证实与本市国资办、市检察院证明内容相印证。3.其他乡村征地协议、东山国土局存档资料,证据由职能部门提供,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南方房地产公司提供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国土局文件及征地协议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划拨合同,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属实,龙启公司提供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申请报告、公司章程、出资协议,内容属实。法庭调查收集的揭阳市人民检察院的证实、本市国资办的证明内容属实。南方房地产公司提供的1993年9月4日80万元收款收据证明其已给付原告征地补偿费500万元,但未能提供付给500万元的其他收款收据相印证,且该证据遭到原告的否认。龙启公司提供的揭市清算发(2000)X号文件经与法庭调取的该文件校对,内容对撤销企业南方集团公司的清产核资部分增加了“南方房地产公司”。该证据内容与本市国资办、市检察院的证实相矛盾,证据缺乏真实性。

根据上述证据,本院经审理查明:1993年6月18日,南方房地产公司因开发建设黄岐山庄需要,与山东围经联社签订了《征地协议书》,约定南方房地产公司征用山东围经联社位于黄岐山西侧土地320亩,征地补偿费每亩2.1万元,总额共672万元,在协议签订之日起一年内付清,山东围经联社应于1993年12月底前出地出资扩建自东山办事处至征地界区X路等事项。随后,双方均认为该协议约定的征地补偿费太低,经协商,双方于1993年6月26日签订第二份《征地协议书》,约定南方房地产公司征用山东围经联社位于黄岐山西侧土地320亩,征地补偿费每亩11.25万元;每亩征地补偿中包括土地补偿费、劳动力安置补偿费、青苗果园赔偿费、迁坟费、建筑物拆迁补偿费等;征地补偿费总额为3600万元,分三年付清;同时约定山东围经联社负责出地出资扩建自东山办事处(现东山区管委会)至征地界区X路等。1993年12月30日,双方又签订了一份《协议书》,约定南方房地产公司增加征地30亩,其土地补偿费按原签订协议的价格略低,协议第三条规定,若政府有关部门付还山东围经联社的土地补偿费,价格均按1993年6月27日签订的土地补偿价格为准,多退少补。该条规定中表述的“1993年6月27目签订协议书”是笔误,实际是指1993年6月26日签订协议书。1993年2月25日,揭阳市榕城区国土局(下称榕城区国土局)与山东围经联社签订五份《征地协议书》,约定山东围经联社同意榕城区国土局征用位于黄岐山西侧片山坡地5宗土地,分别为95亩、95亩、98亩、45亩和17亩,面积总额350亩,征地补偿费每亩0.96万元,总额共336万元,该款由南方房地产公司直接付给山东围经联社。

1993年12月29日,榕城区国土局与南方房地产公司签订了二份《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合同》,约定由榕城区国土局将上述所征用土地中的17亩和45亩二宗划拨给南方房地产公司建设学校及配套设施。同月30日,榕城区国土局与南方房地产公司签订了三份《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由榕城区国土局将上述所征用土地中的98亩一宗、95亩2宗出让给南方房地产公司建商品综合楼和商品住宅楼。南方房地产公司依以上二份土地划拨合同和三份土地出让合同,共受让土地面积350亩。

征地手续办理后,山东围经联社将土地交给南方房地产公司开发建设,并按协议约定出地出资为南方房地产公司开发建设修建了水泥路。南方房地产公司于1993年8月至1995年1月28日先后共付给山东围经联社征地补偿费420万元,并在征用地进行建设,兴建了小部分建筑物,后因资金周转困难等原因停止开发建设。第一次开庭,南方房地产公司提出其已付给山东围经联社征地补偿费500万元,并提供一张1993年9月4日80万元的收款收据为证。山东围经联社提出仅收到征地补偿费420万元,并对80万元的收款收据的真实性提出异议,故合议庭要求南方房地产公司向法庭提供500万元的收款收据,但南方房地产公司没有提供。

1999年11月,南方房地产公司对其受让的土地中,批准文号列揭市国土让(略)]X号和揭市国土地政(略)]X号(面积为95亩和45亩)二宗办理了《国有土地使用证》,证号列揭府国用(1999)字第X号和X号。2000年1月,揭阳市中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下称中城公司)和陈某(系王某某妻子)分别以南方房地产公司欠其款项为由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经调解,于2000年1月17日作出(2000)揭经初字第X号、第X号民事调解书。这二案在执行过程中,中城公司与南方房地产公司达成协议:南方房地产公司结欠中城公司款项859.1250万元以(略)平方米(折合193亩)土地使用权(批准文号列:揭市国土让[1993]X号和X号)及地上建筑物抵给中城公司。本院作出(2000)揭中法执字第X号民事裁定书对此予以照准。陈某与南方房地产公司达成协议:南方房地产公司欠陈某借款本息共435.(略)万元,以(略)平方米(指实用面积,出让面积95亩)土地使用权[土地证号列:揭府国用(1999)字第X号]及地上建筑物抵给陈某。本院作出(2000)揭中法执字第X号民事裁定书对此予以照准。中城公司和陈某取得的上述土地均未办理有关登记手续。2000年4月3日,中城公司以欠林某某(林某某与中城公司法定代表人林某燕系同一人)款项为由,决定将上述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抵还林某某,林某某接管该土地后,未办理有关登记手续。案在审理过程中,本院根据山东围经联社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对上述350亩土地使用权予以查封。

另查明:山东围经联社在1994年榕城区行政区域调整前的名称是:揭阳市榕城区X街道办事处山东围经济联合社。南方房地产公司的前称是:广东省南方房地产开发公司揭阳市分公由山东围经联社负担5725元,龙启公司负担(略)元,诉讼保全费(略)元由龙启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刘衍祥

审判员陈某专

代理审判员黄志成

二○○一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卢树君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674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