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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a非法行医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自报刘a,男;因涉嫌犯非法行医罪于2010年2月25日被拘留,2010年3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闵行区看守所。

辩护人刘a,上海x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闵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a犯非法行医罪,于2010年月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刘a及其辩护人刘a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8年6月始,被告人刘a在无《医师执业证书》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情况下,在本市闵行区X镇X村种籽场x号非法开设诊所为人看病,并于2008年8月14日、2009年6月19日,因上述非法行医行为先后被上海市闵行区卫生局行政处罚两次。

2010年2月25日,刘在上述诊所为他人诊疗时被上海市闵行区卫生局工作人员当场查获,并缴获药品、器械若干。

上述事实,被告人刘a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王a、周a、赵a的证言,河南省商水县卫生局及上海市闵行区卫生局的相关证明,上海市闵行区卫生局现场检查笔录、物品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安机关工作情况记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a因非法行医被卫生行政部门行政处罚两次后再次非法行医,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行医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辩护人以被告人刘a系初犯等为由,请求对刘从宽处罚之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刘a犯非法行医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2月25日起至2010年7月24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如数缴纳。)

二、扣押在案的药品、器械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通过本院书面上诉的,应将上诉状正、副本送(寄)往本院立案庭。

审判员钱华

书记员俞婧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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