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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某某受贿案

时间:2002-06-20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2)深中法刑二初字第101号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02)深中法刑二初字第X号

公诉机关深圳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蔡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福建省漳州市人,大学文化,家住(略),原系深圳市规划国土局规划处处长。因本案于二OOO年九月十一日被刑事拘留,同年九月二十五日被逮捕,现押于深圳市第三看守所。

辩护人郑某,广东格林律师事物所律师。

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检察院以深检刑二诉字(2001)第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蔡某某犯受贿罪,于二00一年十月八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深圳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周映彤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蔡某某及其辩护人亦到庭参加诉讼。现本案已审理终结。

深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一九九九年一月至二000年六月间,被告人蔡某某利用担任深圳市规划国土局规划处处长的职务便利,先后收受了深圳市有色金属交易所房产开发部主任许××、深圳市兴超实业公司董事长黄××、深圳市润日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董事长温×等人的财务共计人民币二十万元、港币七十九万元及数码摄像机一台(价值人民币九千九百八十元),并为上述单位谋取利益。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一九九九年五月,深圳市有色金属交易所向深圳市规划国土局申请将该公司开发的期货大厦(环庆大厦)项目功能由办公楼变更为商住楼,一九九九年六月、九月,深圳市规划国土局先后复函“不予同意”及“暂缓审批”,为了尽快得到批准,深圳市有色金属交易所房产开发部主任许××找被告人蔡某某帮忙,蔡某议公司将变更后的功能具体化以便国土局批准。公司遂在主文不变的情况下将申请变更后的功能具体为“以单身公寓为主的综合楼”,一九九九年九月二十七日,蔡某某在许××带来的“暂缓审批”的国土局复函上签批“可让该文再报进来”。一九九九年十月为了感谢蔡某帮忙,许××在深圳市新世纪酒店的停车场贿送给被告人蔡某某人民币十万元,蔡某此贿赂款收下。

一九九九年十月,深圳市兴超实业有限公司董事长黄××在与深圳市沙尾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合作开发绿景花园二期房地产项目过程中,以沙尾实业有限公司的名义向深圳市规划国土局申请将公司工业区南面与福强路北面的约3000平方米的条形边角地块划给该公司作为发展用地,因涉及该地的统一规划问题需要规划处审批,黄××曾拿报告找被告人蔡某某要求关照。一九九九年十二月十七日被告人蔡某某在文件处理表上签字、同意批转地政处对该地块划定统一改造的用地红线。根据此建议,地政处遂将该边角地划给沙尾实业有限公司统一规划。为了感谢蔡某某的帮助及以后能继续得到蔡某关照,黄××于一九九九年十一月、十二月,二000年春节前、三月、六月分别在深圳市康泰潮洲娱乐城、澳门、深圳市新世纪酒店、香港铜锣湾等地先后五次贿送给被告人蔡某某5万、15万、50万、5万、4万共计港币79万元,蔡某上述贿赂款全部收下。

一九九九年一月,深圳市润日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董事长温×在与深圳丰林联合企业有限公司合作开发房地产项目过程中,以丰林公司名义向深圳市规划国土局提出保留(B405-66、B405-89)地块整体开发权的申请,因涉及地块调整的问题需规划处审定,温×多次找被告人蔡某某要求帮忙,一九九九年九月二十七日,蔡某某在满足规划又兼顾公司利益的情况下审查同意调整方案并将文件批转地政处,不久深圳市规划国土局在收回公司部分用地建小学的情况下同意该公司保留部分用地开发权。二000年春节前的一天,温×为公司用地增大容积率之事能继续得到蔡某关照,在深圳市体育馆门口贿送给被告人蔡某某人民币10万元及数码摄像机一台(价值人民币9980元),蔡某贿赂款物全部收下。

以上认定的依据有:证人证言、书证材料、扣押被告人蔡某某赃款赃物的有关证明材料、被告人蔡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据此,深圳市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蔡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财物共计人民币20万元、港币79万元及数码摄像机一部(价值人民币9980元),其行为构成受贿罪。

被告人蔡某某辩称其从未收受深圳市兴超实业有限公司董事长黄××的15万元港币,该款系其与黄××在澳门期间共同赌博、游玩时挥霍掉了。其辩护人辩护称:1、被告人蔡某某与深圳市兴超实业有限公司董事长黄××之间的50万元港币的问题,其实质是一种民间借贷,而非行贿与受贿的关系。证人黄××称该50万元港币是借款,是供被告人蔡某某炒作股票使用,并于案发前已归回,且被告人蔡某某未就该笔借款为他人谋取利益,故不应认定为受贿;2、被告人蔡某某与深圳市兴超实业有限公司董事长黄××之间的15万元港币的问题。该款是其二人在澳门游玩期间共同赌博挥霍了,并非被告人蔡某某的受贿款;3、被告人蔡某某能在被采取强制措施前即交代清楚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且其在收到有关贿送款后均能主动向贿送人表示退钱的意愿,故被告人蔡某某有自首情节且犯罪主观恶性相对轻微;4、被告人蔡某某是国家培养出来的城市规划方面的专才。据此,辩护人提出对被告人蔡某某处罚时应本着惩罚和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对其减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一九九九年五月,深圳市有色金属交易所向深圳市规划国土局申请将该公司开发的期货大厦(环庆大厦)项目功能由办公楼变更为商住楼,一九九九年六月、九月,深圳市规划国土局先后复函“不予同意”及“暂缓审批”,为了尽快得到批准,深圳市有色金属交易所房产开发部主任许××找被告人蔡某某帮忙,蔡某议公司将变更后的功能具体化以便国土局批准。公司遂在主文不变的情况下将申请变更后的功能具体为“以单身公寓为主的综合楼”,一九九九年九月二十七日,蔡某某在许××带来的“暂缓审批”的国土局复函上签批“可让该文再报进来”。一九九九年十月为了感谢蔡某帮忙,许××在深圳市新世纪酒店的停车场贿送给被告人蔡某某人民币10万元,蔡某此贿赂款收下。

一九九九年十月,深圳市兴超实业有限公司董事长黄××在与深圳市沙尾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合作开发绿景花园二期房地产项目过程中,以沙尾实业有限公司的名义向深圳市规划国土局申请将公司工业区南面与福强路北面的约3000平方米的条形边角地块划给该公司作为发展用地,因涉及该地的统一规划问题需要规划处审批,黄××曾拿报告找被告人蔡某某要求关照。一九九九年十二月十七日,被告人蔡某某在文件处理表上签字、同意批转地政处对该地块划定统一改造的用地红线。根据此建议,地政处遂将该边角地划给沙尾实业有限公司统一规划。期间,为了寻求及感谢被告人蔡某某的帮助,黄××于一九九九年十一月,二000年春节前分别在深圳市康泰潮洲娱乐城、深圳市新世纪酒店等地先后二次贿送给被告人蔡某某5万、50万共计港币55万元,蔡某上述贿赂款全部收下。

一九九九年一月,深圳市润日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董事长温×在与深圳丰林联合企业有限公司合作开发房地产项目过程中,以丰林公司名义向深圳市规划国土局提出保留(B405-66、B405-89)地块整体开发权的申请,因涉及地块调整的问题需规划处审定,温×多次找被告人蔡某某要求帮忙,一九九九年九月二十七日,被告人蔡某某在满足规划又兼顾公司利益的情况下审查同意地块调整方案并将文件批转地政处,不久深圳市规划国土局在收回公司部分用地建小学的情况下同意该公司保留部分用地开发权。二000年春节前的一天,温×为感谢被告人蔡某某及公司用地增大容积率之事能继续得到蔡某关照,在深圳市体育馆门口贿送给被告人蔡某某人民币10万元及数码摄像机一台(价值人民币9980元),蔡某贿赂款物全部收下。

综上,一九九九年一月至二000年春节前,被告人蔡某某利用担任深圳市规划国土局规划处处长的职务便利,先后非法收受了深圳市有色金属交易所房产开发部主任许××、深圳市兴超实业公司董事长黄××、深圳市润日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董事长温×等人财物共计人民币20万元、港币55万元及数码摄像机一部(价值人民币9980元),并为上述单位谋取利益。

以上认定事实的依据有:1、被告人蔡某某的任职证明,证实了其于一九九六年七月任深圳市规划国土局规划处处长。2、案件来源及调查经过说明材料,证实本案由纪委专案组首先调查,后移交检察机关立案,在专案组审查期间,被告人蔡某某已主动交代有关犯罪事实,后经查找当事人及有关证人核实,并查找相关书证,证实了被告人蔡某某所交代的受贿事实。3、(1)关于收受许××贿送款人民币10万元的有关证据。证人证言,证人许××证实其为了期货大厦(环庆大厦)项目功能由办公楼变更为商住楼一事,通过朱迪俭找到并认识了被告人蔡某某,并由被告人蔡某某在许带来的“暂缓审批”的国土局复函上签批意见,使有关申请得以再次报批并最终通过审批,为感谢被告人蔡某某,其从钱海公司取得支票,提现后贿送给被告人蔡某某人民币十万元,蔡某此贿赂款收下;证人朱迪俭亦证实许为改功能之事多次找被告人蔡某某;证人祝某某证实为改功能一事与许商量送好处给被告人蔡某某,并由其所在的钱海公司开出了支票。深圳市有色金属交易所在深圳市规划国土局的有关办文及深规土函第(略)号复函,该函上被告人蔡某某批字“可让该文再报进来,以便审核。蔡某某99.9.27”。钱海公司开出的支票存根。(2)关于收受黄××二次贿送款共计港币55万元的有关证据。证人证言,证人黄××在本案调查及立案侦察期间的证言,该些证言证实其为了条形边角地块划给深圳市沙尾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作为发展用地及该地日后提高容积率问题,找到被告人蔡某某寻求帮助,一九九九年十二月十七日,被告人蔡某某在有关审批文件处理表上签字、同意批转地政处对该地块划定统一改造的用地红线,最终使该边角地划给沙尾实业有限公司统一规划。为寻求及感谢被告人蔡某某的帮助,黄××从其公司售楼部提取现款,并于一九九九年十一月,二000年春节前分别在深圳市康泰潮洲娱乐城、深圳市新世纪酒店等地先后二次贿送给被告人蔡某某港币5万元、港币50万元。证人黄某某证实售楼部有提港币现款给黄××使用。证人戴某证实,根据中规院意见及被告人蔡某某指示,有关3000平方米的条形边角地块划给沙尾实业有限公司统一规划、合并改造;证人钟某某证实,沙尾实业有限公司的有关上述申请经规划处审批,尔后地政处据规划处建议同意了沙尾实业有限公司合并改造边角地的申请。证人徐某某证实被告人蔡某某收受过黄××一笔50万元港币,该款一直放在家中,在蔡某纪委带走第二天才还给黄。书证,深圳市规划国土局审批沙尾实业有限公司用地及边角地的有关审批函件,其中有被告人蔡某某同意“转地政处”的批字。有关贿款提现的收据,证实款项提取的经过及出处。(3)关于收受温×贿送款人民币10万元及数码摄像机一台(价值人民币9980元)的有关证据。证人证言,证人温×证实为感谢被告人蔡某某同意地块调整方案并将文件批转地政处,使其公司得以保留部分用地开发权并使地块开发更具完整性,于二000年春节前的一天,在深圳市体育馆门口贿送给被告人蔡某某人民币10万元及数码摄像机一台(价值人民币9980元),蔡某贿赂款物全部收下。证人戴某证实了丰林公司向市规划国土局的申请事项及被告人蔡某某审批文件的经过。书证,丰林公司的申请文件及规划国土局文件处理表,证实了申请事由及审批结果;温×提款并在山姆会员店购买摄像机的有关凭证,证明了贿送财物的来源。4、扣押被告人蔡某某赃款的有关书证,证实了案发后扣押被告人蔡某某赃款的情况及其数量。以上证据经公诉人当庭出示、宣读,并经控辩双方质证,并由法庭查证属实,足资为定案证据。被告人蔡某某的供述,其有关供述与上述所列证据能相互印证。

对于被告人蔡某某的辩护人对本案事实认定所提辩护意见,经查:1、被告人蔡某某与黄××之间的50万元港币的问题,其实质并非是一种借贷关系,而是贿送与受贿的关系。尽管黄××称该50万元港币是应被告人蔡某某的要求而借给蔡某于炒作股票,但其亦称对蔡某还该款已有心理预期。故该种在交接钱款时已准备了借款人不还款,其本质已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借贷关系,更何况被告人蔡某某亦否认曾向黄某出过借款。因此,黄××有关该50万元港币是借款的陈述有悖常理并与其以往陈述不符,且没有其它证据支持,故不能采信。纵观全案,上述款项是在黄××向规划国土局所提申请得以审批同意后不久交给被告人蔡某某的,在有关审批程序中,规划处是其中必经的一个环节,被告人蔡某某利用职权并为他人谋取利益是不争的事实,结合该二人在本案侦察阶段所作陈述及供述,该陈述及供述已清楚表明该款是黄某其有关申请在审批过程中得到被告人蔡某某帮助而送给蔡某,此外,被告人蔡某某的妻子徐某某以往证词亦表明上述50万元港币是黄某给蔡某某的,后因蔡某某被调查才匆忙归还了该款。该些直接、间接证据相互印证、逻辑关系清晰,其共同指向即证实以上50万元港币是被告人蔡某某收受的受贿款,而非所谓借款。综上,辩护人所提50万元港币是被告人蔡某某与黄××之间发生的借贷款的有关辩护意见,因该意见没有足以采信的证据支持,故本院不予采纳;2、被告人蔡某某与黄××之间的15万元港币一事。关于该款性质问题,被告人蔡某某与黄××在本案侦察阶段的陈述和有关供述均证明该款系蔡某某收受的受贿款。但其后,被告人蔡某某与黄××又均称上述款项是供其二人在澳门游玩期间因赌博而共同挥霍使用的款项,并非被告人蔡某某的受贿款。因上述二人的有关陈述和供述前后完全对立,本案又无其它证据能排除后者陈述及供述的真实性,故就本案现有证据情况分析,不能认定以上15万元港币系被告人蔡某某收受的受贿款。辩护人就该款所提辩护意见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采纳。

关于深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蔡某某于二000年三月、六月分别收受黄××贿送款港币5万元、4万元一事。经查,黄××在其以往证词陈述中均表示送钱给被告人蔡某某,除了表示感谢外,也为进一步增进二人的关系。从黄××主办的沙尾实业有限公司向市规划国土局所提申请审批事项,有关事项已于一九九九年十二月由规划国土局规划处审批同意。黄××于二000年三月、六月再次分别送港币5万元、4万元给被告人蔡某某,其该行为与被告人蔡某某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之间难以成立必然的因果联系,故被告人蔡某某收受上述9万元港币的行为不符和受贿罪构成要件的要求,因此不予认定。深圳市人民检察院的上述有关指控本院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被告人蔡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无视国法,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财物共计人民币20万元、港币55万元及数码摄像机一部(价值人民币9980元),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但被告人蔡某某犯罪后能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有自首情节,且其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予减轻处罚。深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依法成立,本院予以采纳;深圳市人民检察院所指控事实中,除认定被告人蔡某某于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000年三月、六月分别先后收受深圳市兴超实业有限公司黄××贿送款港币15万元、5万元、4万元的有关指控内容因认定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外,其它指控事项均有事实依据和充分、确凿的证据支持,故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蔡某某辩称其从未收受深圳市兴超实业有限公司董事长黄××的15万元港币,该款系其与黄××在澳门期间共同赌博、游玩时挥霍掉了;因该辩解有证据支持,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蔡某某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蔡某某有自首情节,且其犯罪主观恶性相对轻小;被告人蔡某某是国家培养出来的具有高学历的城市规划方面的专业人员。并据此提出对被告人蔡某某减轻处罚的有关辩护意见,经查,该辩护意见有事实依据和相应的法律依据并得到相关证据的支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及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蔡某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二000年九月十一日起至二00八年九月十日止)

二、被告人蔡某某的违法所得人民币20万元、港币55万元及数码摄像机一部(价值人民币9980元),依法予以追缴,没收上缴国。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何连塘

代理审判员张冰

代理审判员林福星

二○○二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梁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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