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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分社诉郭某某、都某某请求追回借款本金及利息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获嘉县人民法院

原告获嘉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黄某分社(简称黄某分社)。

负责人吴某某,女,主任。

委托代理人张某某,男。

被告郭某某,女。

被告都某某,女。

原告黄某分社诉被告郭某某、都某某请求追回借款本金3000元及利息,经查黄某分社起诉的此笔借款(2002年8月10日郭某某借款3000元),已于2004年在本院审理过,本院的(2004)获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已对郭某某的此笔借款作出判决,并已生效。

本院认为,对被告郭某某的同笔3000元借款,原告黄某分社不能二次起诉,本院也不能再审判,黄某分社的起诉违反了民事诉讼一事不再理法律规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五)项的规定精神,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获嘉县X村信用合作社黄某分社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秦金传

二O一O年六月二十六日

代书记员徐胜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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