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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台龙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与博罗县罗阳镇人民政府土地转让合同纠纷案

时间:2002-01-14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2)惠中法民二终字第4号

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2)惠中法民二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惠州台龙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州市惠城区X镇X路四角楼。

法定代表人:黄某甲,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肖文辉,广东万理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黄某乙,惠州台龙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博罗县X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博罗县X镇。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镇长。

上诉人惠州台龙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台龙公司)为与被上诉人博罗县X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罗阳镇府)土地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博罗县人民法院(2001)博法民初字第X号驳回起诉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认为:台龙公司作为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依法成立的企业法人,因连续三年未年检已被惠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于1999年12月6日依法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现该企业法人早已终止,其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亦早已消灭。现台龙公司向本院起诉,是不符合民事诉讼的原告主体资格的,本院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驳回台龙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台龙公司负担,台龙公司已预交8810元,超出部分8760元予以退回。

上诉人台龙公司不服一审裁定,向本院上诉称:企业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后至被注销登记前,仍可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活动。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裁定,认定台龙公司是适格的原告。

被上诉人罗阳镇府答辩称: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对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被吊销后,其民事诉讼地位如何确定的请示”的批复(法经[2000]X号司法解释),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是工商行政管理机依据国家工商行政法规对违法的企业法人作出的一种行政处罚;企业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应当依法进行清算,清算程序结束并办理工商注销登记后,该企业法人才归于消灭;因此,企业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后至被注销登记前,该企业法人仍应视为存续,可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活动。据此,台龙公司是适格的原告,台龙公司的上诉有理,本院予以支持;一审裁定错误,依法应予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博罗县人民法院(2001)博法民初字第X号民事裁定;

二、指令博罗县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审理。

审判长黄某强

审判员钟震强

审判员许优如

二○○二年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曾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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